(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前天,安徽芜湖的戈律师告诉我们:他为职务犯罪被告人凤海飞辩护时,当地监察委认为他在法庭上言语不当,具体是他说了监委留置不当、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等问题,监委认为是不当宣传、诋毁司法机关形象,要求暂停其执业6个月。由此获得了律师同行、媒体记者和学者的同情与声援。
昨天下午,他又告诉我们:“是我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相关部门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注意情绪化表达而已,这些我都能接受。请大家不要放大,引发更大范围的误解!”并且,该律师还威胁此前报道的财新网记者删帖,“不然我要投诉了”。显然,这是对此前声援他的人反戈一击,是在替当地相关部门说话。
前后的鲜明对比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舆情:除极少数律师对其报以同情式理解外,大多数律师和其他人士深感失望、不解和困惑,纷纷对其进行指责甚至谩骂。不少律师纷纷发声,又的说“该戈已跪,韩老师不值得。”有的说:“卑鄙小人”、有的说:“软骨头”、还有的说:“这人有问题吧”、甚至有人直接谩骂其为“孽畜”。
虽然我对戈的处境和面临的压力深表理解,他可能有无奈的一面。但是,我仍认为他的所作所为确实令人不齿,此事件的影响非常恶劣,律师界由此蒙受的损失不可低估。
一、谎话连篇、欺骗公众。
首先,当地监察委向司法局发函建议处罚他是真实的;其次戈律师被司法局约谈也是真实的。作为一个成年人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怎么可能“理解有误”呢?很明显他企图利用一句“理解有误”在为有关部门“开脱罪责”、文过饰非。并且他还要求大家“请不要放大”,这与此前他要求声援“放大”形成鲜明对比。正是此前他的有关言论引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如今他又来这一套,“翻脸不认人”。难怪不少人认为被他“当枪使了”、被他“欺骗了”。因为他出尔反尔,今天一套说辞,明天又一套,又推翻了此前的说法。
二、恩将仇报、以德报怨。
前一天他在乞求媒体和律师发文章声援他,后一天他就威胁人家删帖甚至要投诉写文章的人。难怪微信圈总有人说他是“反咬农夫”,还有人说:“戈运龙‘反戈一击’,上演了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对其个人行为大失所望。”还有的文章标题以“用完媒体威胁媒体,戈运龙成过街老鼠”进行报道,戈律师应称为有学者表示:“戈律师应叫割律师”,有媒体记者表示:“戈律师应称为鬼律师,戈运龙律师的表现太糟糕。”
三、损害形象,伤及后人。
透过戈运龙事件,社会对律师界的评价降低,蒙受损失的是整个律师界。有网友表示:“律师界越来越‘太监化’”,还有网友说:“狼来多了,以后就没有人信了,没有人再愿意发声了。”“如同跳梁小丑一般,这是典型的极度利己主义者。”本人也曾表示:“此事件留下的后遗症是当真正有律师需要时,没有人愿意及时发声和声援了。”戈运龙作为律师群体的一员,这一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更是整个律师界的。社会由此会对整个律师界作负面评价。因此,其损害是整体的,其影响是深远的,其性质是恶劣的。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5条第4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品行良好”,这也是作为执业律师的基本条件之一。正如网友所评论的“戈运龙在业务上不及格,在人品上不合格。”一个满口谎言、出尔反尔的人能说是“品行良好”吗?这样的人怎能期待其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可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呢?如果不能恪守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是不是可以对其执业品行进行审查呢?
律师,应当是有胆识、有风骨的一族,而非“谄媚”和“跪舔”之人。一个社会需要律师,不仅是因为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更是因为他们不畏强权和以身护法的勇气。这一事件,也提示我们关注“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和“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律师”的问题。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间并不长,且多为社会公众所不理解,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律师。律师整体形象需要一个个律师的积极表现和正面宣传。然而,如果都像戈运龙律师一般,终将摧毁律师制度,摧毁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我们必须站在这样的高度来看待“戈运龙事件”。 一个对帮助过他的同行、媒体和学者”无情无义“”忘恩负义“的人,怎么可以期待他是一名当事人信任的“合格律师”呢? 在中国当下,做律师确实不易,我深表理解。但是,一个人可以“无奈”,但绝不可以“无耻”。无耻的结果,必然是被世人所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