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0年,岳某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未进行医学检查。2023年11月,岳某某在罗某包中发现治疗艾滋病的药物“拉米夫定片”,经询问,罗某承认婚前已感染艾滋病但未如实告知。2024年8月26日,岳某某以罗某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罗某对事实无异议。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053条及《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裁判核心在于: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晓后一年内主张撤销婚姻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定艾滋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及《母婴保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且岳某某起诉未超一年除斥期间,故支持其诉请。(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二、法理分析一: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法律逻辑
《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夫妻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其立法本意是保障婚姻缔结的知情权与意思自治。婚姻关系以诚信为基础,若一方隐瞒可能影响另一方结婚意愿的重大疾病,将导致婚姻合意存在瑕疵。
1.何“重大疾病”?
《民法典》未列举具体疾病,但结合《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38条,“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梅毒等影响婚育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本案中,艾滋病具有传染性且对配偶健康及生育产生重大影响,符合“重大”标准。法律未要求疾病达到“不可治愈”或“致命”程度,只要可能实质性影响婚姻关系,即可认定。
2.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告知义务的履行需满足“婚前”和“如实”两个要件。首先,告知时间应在结婚登记前,使另一方充分知情后决定是否结婚;其次,告知内容需完整真实,不得隐瞒或部分披露。罗某在婚前已知患病却未告知,直接侵害岳某某的知情权,导致其基于错误认知缔结婚姻,故构成撤销事由。
3.撤销权与离婚的区别
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具有溯及力,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恢复未婚状态;离婚则解除有效婚姻关系。本案适用撤销制度,因其涉及婚姻基础的欺诈,而非婚后感情破裂。
三、法理分析二: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实践意义
《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后一年内行使。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旨在平衡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
1.期限起算点的认定
本案中,岳某某于2023年11月发现罗某患病,2024年8月起诉,未超一年期限。实践中,若受隐瞒方长期未发现疾病,但法院可依据证据推定“应当知道”的时间点,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2.期限的刚性约束
除斥期间设计体现了法律对身份关系稳定的重视。若超期未主张,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本案判决严守一年期限,既保护岳某某权益,也警示公众及时行使权利。
综上,本案裁判精准诠释了《民法典》对婚姻诚信的底线要求,明确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引导公众树立健康婚恋观、规范婚姻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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