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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陈阳
被告(反诉原告):刘伟
关键关系:双方因《XXX 地块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及后续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无亲属关系。
(二)案件背景
2016 年 8 月,陈阳与刘伟签订《XXX 地块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陈阳购买刘伟以房抵债取得的一号房屋(122.61㎡),总价款 193.7238 万元。陈阳累计支付 125 万元后,因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且交易改变规划用途,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陈阳诉请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刘伟反诉要求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三)诉讼过程
陈阳主张合同无效后刘伟应返还购房款 125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刘伟抗辩称自己无过错,反诉要求陈阳返还房屋并按每月 4500 元支付 2016 年 8 月至实际返还日的占用费。法院结合生效判决及双方证据,认定合同无效后应相互返还财产,资金占用费与房屋占用费相互抵消。
二、争议焦点
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规则: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支付的购房款与房屋占有应如何处理?
过错责任与损失赔偿: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资金占用利息与房屋占用费能否相互抵消?
履行顺序与抵消权适用:购房款返还与房屋交还是否需同时履行,费用抵消的法律依据为何?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本案中,生效判决已认定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因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无效,故刘伟需返还 125 万元购房款,陈阳需返还一号房屋。
(二)费用抵消的合理性
资金占用利息:陈阳支付购房款后,刘伟实际占用资金,应承担利息损失。但陈阳自 2016 年起占有使用房屋,获得了房屋使用利益。
房屋占用费:刘伟主张按每月 4500 元计算占用费,虽未提供合同依据,但陈阳的有权占有基础随合同无效消失,确需支付合理使用费。
抵消权适用: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且资金占用费与房屋占用费均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定孳息,根据公平原则,相互抵消符合 “不得因无效合同获利”的司法规则。
(三)履行顺序的认定
陈阳提出 “同时履行抗辩”,即刘伟返还购房款后再交还房屋,符合《民法典》第 525 条关于双务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购房款返还:刘伟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返还陈阳购房款 125 万元;
房屋交还:陈阳在收到 125 万元后 15日内返还一号房屋;
费用抵消:双方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与房屋占用费相互抵消,互不支付。
五、案件启示
合同效力审查优先:涉及土地用途、规划许可的交易需提前核查合法性,避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财产需 “双向返还”,已履行部分应恢复原状;
双方过错需举证,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失赔偿,但本案因双方均未尽到审查义务,过错相当,费用相互抵消。
抵消权的实际应用:当双方互负金钱债务时,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法定抵消,减少执行成本。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交易过程中应保存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以便在合同无效时证明实际损失与占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