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233条,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患者濒死仍强制其到场、故意拖延办理的行为,符合”应当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致人死亡要件。
前文回顾:
刚开始看到这个视频的时候,我内心是怀疑的。我知道用户到有些银行取款,会遭遇各种刁难,已经近乎变态。但变态到这种地步,还是太意外了。
一位自称是这位妇女侄子的人在视频中描述事件经过:
“我的姑妈多年来一直多病缠身,早段时间因偏瘫导致腿摔断在田心医院住院。 5月14日,表妹想送姑妈去别的医院治疗,姑妈让女儿拿着2人身份证和存单去中国农业银行湖南株洲田心支行取最后一笔定期存款5万元,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表妹必须姑妈本人到银行办理才行。 表妹明确告诉银行的工作人员,母亲重病,来不了银行办理手续,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知晓存款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也强调要求当事人前来,本可以上门服务的项目也不主动提供。最后没有办法,表妹联系了小表妹夫用轮椅抬着姑妈来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手续从下午4点钟一直办到5点多下班了还没办好,姑妈慢慢倒在了银行门口死亡……”
极目新闻的报道证实了这一消息:“中国农业银行湖南株洲田心支行附近的多位居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5月14日下午确实有人用轮椅送一位妇女到中国农业银行湖南株洲田心支行,取钱时发生纠纷,当时来了120救护人员、警察等人员,后来晚上来了一辆殡仪馆的车拉走了一个人。”
农行目前还未回应此事。
这真是令人愤怒!株洲农行的官僚主义,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人性。
该案涉事金额为5万元定期存款,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办法》,代理人凭双方身份证、存单及密码即可办理取款。
现在,很多银行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由,僵化执行一些临时规定,强行要求取款“必须本人到场”,已涉嫌违法。
安全与便利亦并非绝对对立。工作人员未考虑患者生命安全的紧迫性,在家属明确告知老人病重住院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本人到场——就算要核实本人,难道不可以通过视频验证、医院证明等方式核实身份吗?尤其是面对一个重症需要紧急手术的客户。
生命安全永远高于机械的制度(尤其还是涉嫌违法的临时规定)执行。银行为什么未采用任何变通措施?还有基本的人性吗?是否应对过失致人死亡负有责任?
根据刑法233条,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患者濒死仍强制其到场、故意拖延办理的行为,完全符合”应当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致人死亡要件。
从下午4点到5点半,一个半小时足够医生抢救三波心梗患者,但农行柜员们硬是把5万元取款流程拖成”死亡倒计时”。
这或许可以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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