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原文: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五条是关于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效力的规定。
从交易安全及诚信原则出发,父母不能既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又反过来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而主张无效,是对父母假借未成年子女名义实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规制。
1、本条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2、如果是未成年人通过继承等得到的房屋,确实属于未成年人自己的财产,父母除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之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比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房产设定抵押,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到银行贷款,如果是为了给孩子治病筹钱或者为孩子留学筹措费用,此举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如果是为了父母经营公司等原因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交易安全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按照《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首先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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