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五六天里,我在安徽某地开庭,最后一天持续开庭到将近凌晨一点,总算是把一个近三十名被告人的庭开完了。然而,整个庭审过程中,若把庭审时间做一个量化统计,会发现很有意思的现象:第一被告人的发言时间占了全体被告人的95%以上,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发言时间占了全体辩护人的95%以上。辩论阶段时,除第一被告人外,其他被告人竟然没有辩论意见,没有最后陈述,其他辩护人人均发言不到一分钟。
是法庭限制这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吗?当然不是,否则第一被告人也不至于发言时间那么长,作为其辩护人的我也不至于第一轮意见一个半小时,第二轮意见一个小时,都没有一次被打断过。本案第一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的唯一区别是,第一被告人不认罪,我和张永红教授做无罪辩护,而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几乎清一色的法援律师。我们从未指望那些同行能帮我们,只希望不要背刺,对兢兢业业辩护的我们少一些牢骚。
这是一个明显有无罪辩护空间的趋利性的远洋捕捞案件。被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实际上只是通过远程方式对金融机构的欠款人进行了授权委托的催收,而且大部分的还款都是基于主动减免还款额。只有少数催收人员被投诉电话和短信滋扰,可惜客观证据又无法对应到具体的被告人,因为多平台借款的欠款人自己都无法区分骚扰电话来自哪里。可惜的是,在开庭前漫长的两年多时间里,很多人等不到庭审就选择了认罪以求取保,最后只剩下作为第一被告人的我的当事人。
认罪认罚从宽原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实际上,是否如实供述是由办案人员判断的,这种权力有可能决定供述的内容走向,而对具体罪名是否理解,对量刑建议是否认可,也都不是被追诉者能置喙的,他们的处境决定了这样的协商不一定自愿和公平。检察机关在其中拥有了强大的“准司法权”。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如实供述了所谓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诸如寻衅滋事罪等判断权都不在自身,而是办案机关。尤其对于轻罪案件而言,是选择继续未决羁押的状态,还是全盘认罪获取轻缓量刑以早已获得自由,成为最现实的问题。而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他们就面临巨大精神压力,生怕庭审中的辩解成为检察机关撤销其从宽的理由,所以才会大部分都选择沉默。曾建斌案一审中,就有被告人说:“我不知道是否有罪,但我只是想早点出来,所以我选择了认命”。
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原本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对一些无力聘请律师被告人提供了指定的法律援助。但受当时司法机关指派的辩护人一方面因为并非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不需要向其汇报工作并负责,另一方面又受委派单位及其背后的司法机关的无形压力,不敢做积极辩护。低廉的费用和与之并不匹配的工作量,也让他们没有动力去节外生枝地做有效辩护。因为“认罪认罚”、“初犯”、“从犯”、“退赃”等一套说辞足以应对有罪辩护,根本无需阅卷,所以才会出现法援律师的集体“无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上法援全覆盖,这两种原本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制度设计,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直接组成了对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的大杀器。第一被告人要积极申辩,其他被告人冷漠旁观甚至背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其他辩护人的有罪辩护直接堵死了辩护的空间。对于法官而言,接受多被告人的认罪、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风险。接受少数甚至唯一被告人的无罪辩护,风险大。
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因为大多数被告人的不辩解,大多数辩护人的不积极辩护,导致庭审中很难形成有效的对抗,证据标准被降低,案件的疑点和问题得不到充分挖掘,冤错的空间完全被庭前已经形成的认罪协商遮蔽了。在一片沉默中,反对意见反而显得刺耳。而且,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由于不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抵抗,也会令他们处于被额外针对乃至报复性判决的风险之中。这其实已经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原本可能无罪的被告人因为其不认罪,会被绝大多数同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所孤立,因为后者原本的量刑就不重,能以从宽的方式获得更轻缓的结果,优于积极辩解可能导致实刑。而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因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中大部分是法援律师的掣肘,也难以拓展辩护空间,甚至可能面临背刺,获得有效结果的概率大大降低。庭审中据理力争的我们,其实内心有一种隐隐的挫败感。
为避免被投诉炒作的嫌疑,本人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不涉及具体地名和人名,只陈述实践中的一种现象及自己的独立思考。我不否认有些制度设计的良好出发点,但会不会像房 龙说的那样,“ 播下的是 龙种, 收获的却是 跳蚤”呢?过去的几天里,我的文章被接二连三地删除,抖音也被禁言七天,如果某些人认为阻止公鸡打鸣可以防止天亮,那就继续吧。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