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七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消防监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5月1日起,《北京市消防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责事项,明确了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维护消防设施的关键责任,要求对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密云消防针对《条例》要点,制发《消防隐患劝阻(制止)提示单》,强化物业消防管理工作。
5月13日,在世纪家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该小区疏散楼梯间内有业主堆放杂物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发现违法行为后,物业服务企业开出消防隐患劝阻提示单,并及时通知业主,告知业主及时清理堆放的杂物,不能占用疏散通道,如未及时恢复消防疏散通道,将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事后,业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将对方的杂物清理干净,及时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九十三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二)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表示,消防隐患劝阻(制止)提示单的制定,一方面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劝阻制止的依据,同时也推进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有效提升社区火灾防控能力。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子建、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来 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