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天小区二楼装饰檐墙皮脱落,业主车辆被砸受损,物业因拒赔而被业主告上法庭。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判决其赔偿车主维修费及交通费共计4741.16元。
车辆遭墙皮砸坏被拒赔
北京东城区某老旧小区没有产权停车位,小区的合法业主均可在小区内非禁停区自由停车。2024年7月30日,业主金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1号楼楼下,因当日正值暴雨天气,二楼外屋檐的装饰檐墙皮坠落,直接砸中金先生车辆尾部及侧后部,造成车辆多处受损,维修费用4618元。
事故发生后,金先生曾多次联系小区物业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金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用及车辆修理期间产生的交通费。
金先生认为,自己已按期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管理的义务,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次墙皮坠落事件,系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维护不到位所致,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同意赔偿金先生的合理损失,但认为事发当日,天气为暴雨黄色预警,存在不可抗力,同时物业公司每天都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尽到了日常的管理义务,应当酌情降低赔偿比例。为此,物业公司提交了事发当日的天气预警信息、7月16日的巡查照片及装饰檐检查记录。
金先生认为照片证实物业公司曾经检修,但其检修的也是1号楼楼顶,而脱落的墙皮是从1号楼的二层坠落,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事发前维修过1号楼的二层。故物业公司应全额赔偿损失。
经调查,物业公司只在小区消防通道处设定了禁停标志,事发地点不是消防通道,在事发前、事发后都没有设置禁停标志。
物业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担全责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原告金先生是案涉小区业主,向被告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被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虽未提交书面的物业合同,未对停车服务进行单独书面约定。但是被告认可实际允许小区业主在小区内停车,被告应对小区内车辆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是上述法条规定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管理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尽到了维护、管理义务,同时,某物业公司亦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因此,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就建筑物墙皮脱落向原告金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金先生支付车辆维修费4681元及打车费用60.16元。该案已生效。
物业公司应主动履行管理、维护义务
本案审理法官张文介绍,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危险事故的概率较高,且一旦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也较为严重。所以法律对该类管理人设置较高管理义务,在发生损害后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
张文提示,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做好日常巡检及维修,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存在松动、脱落的风险,应及时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识、拉设警戒线等,并做好维修加固。
对于物业公司等合同主体来说,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了各方权利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该主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积极履行对服务小区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发生损害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避免损害扩大和激化矛盾。
此外,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第一权利人。个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自身人身权益及贵重财物应提高警惕,尽可能避免置于危险境地。在遭遇损害后,应及时留存现场照片、受损情况照片、票据等相关证据,以合法方式维护权益。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