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丁某受被告赵某的雇佣在金塔县某光电园区为被告赵某安装太阳能光伏支架,直至工程结束后产生劳务费和机械租赁费合计35040元。后赵某支付丁某28040元,剩余7000元机械租赁费一直没有支付。后丁某多次索要,但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丁某诉至法院,并要求赵某承担机械租赁费延迟支付期间产生的利息400余元。
鉴于欠款并不多,经法官与被告赵某联系,赵某也愿意支付尾款,但苦于当前手头拮据,希望通过法院调解宽限一些时日。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了一定工作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丁某做出一定让步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赵某给付原告丁某剩余租赁款7000元,于2025年5月30日前一性付清,若逾期不付,丁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租赁机械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属于正常经济活动,但拖欠租赁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提供租赁机械的一方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在租赁活动完成后,及时向接受租赁成果的一方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新玲)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