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重庆,乙巳岁仲夏,太学府内骤起波澜。有生员刘某乔者,年二十有二,肄业于重庆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未及弱冠,竟以十四篇SCI论著、三获国朝专利而名噪一时。然其文多列二作,专利首名亦非己属,坊间遂疑窦丛生。
有细民察其专利之牍,最早成于丙申年,彼时刘某乔尚垂髫读初,焉能预研?更观其论文署名,皆列其父刘某华之名。刘某华者,重庆大学研究生院副主事,兼领化工学院博导,乃国朝“长江学者”,著述等身,专利盈箧。
舆情沸腾,大学乃设专案司彻查。旬日,得其实:刘某华以权谋私,阴遣女刘某乔参己之研务,强署其名于论文、专利,实无寸功;更兼论文图牍错置,学术失范。此乃父女相济,窃学术公器为私用,坏士林清誉。
学监司查勘,得实如下:
一曰 署名僭越 :刘某乔所涉十四篇论文,皆非主笔,乃父刘某华强令挂名,以彰其“神童”之誉;
二曰 专利虚置 :三专利皆成于刘某乔髫龄,发明人中刘某华、刘某龙等赫然在列,显系借女之名,行学术世袭之实;
三曰 图牍谬误 :刘某华旧作中,实验图谱错乱,或移花接木,或重复刊布,足见治学不谨;
四曰 赏罚失公:刘某乔凭此虚名,攫国朝奖学金等荣典,致寒门学子扼腕。
按《大明律·礼律·仪制》:“凡学术论著,必实参其事,虚署者杖八十,削籍。”又《学政条例》:“师生亲属同研,需明示避嫌,违者以舞弊论。”昔宋时,太学博士陈世儒弑母案发,虽学术卓然,终伏诛以正纲常。
参重庆大学《学术不端惩处例》:“未参研而署名者,撤职追责;窃取荣典者,悉数追还。”然此案尤甚:父为学官,女为生员,以血脉为纽带,化公器为家产,实乃学术门阀之痼疾。
按察使司集议,争执不下:
一曰:“刘某华学术之功彪炳,改良蒸汽机、著《格物新论》,惠泽后世。可效‘八议’之制,罚俸降职,留其教席。”
二曰:“学术之功,岂能赎伦理之罪?昔蔡京书法冠绝,然祸国殃民,终遗臭万年。今刘某华毁学术公信,当黜为庶民,以儆效尤。”
巡抚核详,批曰:
“刘某华身居学官,上负圣恩,下欺士子。其罪有三:
一曰 渎职 ,以权谋私,坏学术清明;
二曰 悖德,父女相隐,践公平之义;
三曰 失范 ,图牍错乱,辱治学之道。
依律参酌,判曰:
革去功名,杖一百,夺‘长江学者’之衔,终身不得执教;
刘某乔所获荣典,尽数追缴,永禁申报国朝奖学金;
涉事学院主事张某,监管不力,罚俸一载,降为普通教谕。”
嗟乎!学术者,天下公器也,岂容私相授受?观今之学界,或有以“学术家族”自矜者,父子相继、师徒相承,垄断资源,阻塞寒门,此非盛世之象。
昔朱熹立白鹿洞规,首倡“公正廉明”,今之学者,岂可忘本?当效洪武旧制,设“督学御史”,岁巡各府,受理生员讼告;另需明定《避嫌律》,凡血亲同研,需公示于众,违者以赃罪论。
更可叹者,刘某乔之案,非孤例也。乙未年,重庆大学刘洪彪抄录旧文,仅免职了事;今刘某华之罚,虽稍重然未绝其患。学术监察,当如日月之明,无幽不烛,方能使士林重归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