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小小的紫砂壶,
集书画、诗文、篆刻、雕塑于一体,
为世人所重,堪称世界一绝,
因而紫砂工艺
不仅是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瑰宝,
更成为了宜兴这座城市品牌的象征和精神的载体。
却有人为卖壶不惜做虚假广告。
近日
宜兴一陶瓷店
被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10000元
2024年11月5日,我局丁蜀分局接到举报称宜兴市丁蜀镇昱*陶瓷店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抖音)开设的直播间发布“成型工艺:全手工拍打”广告用语。当事人在该销售页面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起,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抖音)开设的直播间“龙**紫砂”销售一款“仿古”紫砂壶,在该产品的销售页面内商品参数中使用“成型工艺:全手工拍打”作为广告用语进行宣传,而该紫砂壶的实际成型工艺为半手工成型,该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的,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于2024年11月15日被我局查获,至被查时,当事人用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1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2024年12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毕**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其他相关情况;
3、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网页截图2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广告费用的情况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举报单3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将由其承担。
我们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宜市监处告字(2024)第04-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网页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无主观欺诈故意;同时,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附件2中第7点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