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图由豆包生成,提示词:撤销监护权
这并不是一条“正义冲昏头脑”的建议,而是冷静思考权衡利弊后给出的可行方案,全部有法可依。
近日,多起亲生父母虐待儿童导致悲剧的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9岁围棋天才少年不堪生父虐待跳楼自尽的消息更加令人心碎痛惜。
按理说,有一些父母因为道德观念腐朽,或者性格偏激、患有心理和精神疾病等原因,长期殴打虐待亲生子女,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可磨灭的严重伤害,实质上不具备为人父母的能力,应当被剥夺养育资格。
但实践中,这些长期虐待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当成“打孩子、管教孩子”的家庭事务,很少得到有效干预,更鲜有用司法判决惩处施暴家长的案例。
那,这个问题真的无解吗?其实不是的,解救虐待儿童的困境更多是因为政府和社会没有积极作为。
剥夺监护权有法可依,只是实践中很少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可以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富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对于那些长期暴力殴打虐待儿童,对孩子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父母,先依据《刑法》定罪判刑,再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剥夺其监护权,将监护权移交给民政部门,再交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完全走得通的。不是做不到,只是做不做的问题。
现实中也有极少数判例真正剥夺了亲生父母的监护权,例如陕西汉阴县今年就撤销了一位长期家暴亲生女儿的父亲监护权。遗憾的是,孩子的监护权被移交给了爷爷,且父亲并未被判刑,因此这位可怜的女孩并没有完全脱离父亲的阴影笼罩。
虐待儿童难以处理,根本原因是孩子无处可去
那么,既然法律层面没有障碍,为什么现实中虐待儿童的那么多案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呢?这里面最主要的困难,是剥夺亲生父母监护权后,孩子的抚养责任由谁来承担。
父母一方虐待儿童的,如果没有离婚,撤销一方监护权等于白瞎,如果离婚了,还要考虑另一方的抚养能力、重组家庭配偶意愿,防止孩子才出虎口又进狼窝。
父母都虐待儿童的,撤销父母监护权会优先指定其他家庭成员抚养,但这种情况下,因为家庭的纽带关系,孩子并不能真正摆脱父母控制。交由民政部门,也就是交给福利院抚养的,要由财政负担成本和风险,政府其实动力不强。而且福利院的成长环境……咱们都知道,相当凑合。
所以,撤销父母监护权容易,撤销之后怎么安置孩子才是最头疼的。
很多时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主动作为,就是因为解决不了妥善安置孩子的问题,于是就选择批评教育的和稀泥做法。
领养健康儿童的需求一直未被充分满足
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打通社会领养渠道,让长期受虐待的孩子在法院判决之后可以不经过福利院,或者在福利院短暂中转后就进入有意愿有能力的收养家庭。
实际上,随着不孕不育发生率的逐年提升,社会家庭生育观念的转变,中国社会领养儿童的需求是在快速上升的,并且,其中大多数领养需求都没能得到满足。
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福利院里未被领养的很多都是残障或有先天重大疾病的儿童,抚养这些儿童的负担太重,收益太小,令很多有领养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
而被亲生父母虐待的儿童里面健康的比例很高,是相对更容易被领养的,难点只在于领养的条件比较严格、手续比较复杂、周期比较漫长。
一点建设性意见:
把社会领养的堵点打通,为遭受长期虐待的儿童找一对没有血缘关系但稍微“正常”的养父养母,绝对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