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在被告医院陪护家属。某日送餐人员在送餐时打开了护士站左侧的弹簧门但并未将其关好,原告在关闭弹簧门时被门反弹受伤。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陈某家属报警,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律视角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定

被告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对在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和防范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供 稿 | 张 陈

编 辑 | 周文俊

校 对 | 王 萌

审 核 | 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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