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王某乙为亡妻办周年祭奠后,邀亲朋及李某在饭店聚餐,李某带领王某前往,王某乙和王某不认识。饮酒聚餐后,王某与王某乙等人前往歌厅唱歌,王某从楼梯上跌落昏迷,后在医院治疗时因呼吸、心跳骤停去世。 家属认为,当天与王某一同聚餐的共同饮酒者、饭店老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王某乙等6人起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5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饭店老板朱某不担责,王某乙等5人各担责2%,共赔偿7.9万余元。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男子饮酒从楼梯跌落后死亡
家属起诉6人索赔36万余元
死者王某1969年出生,与妻子裴某于2018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长女王某甲。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5日,王某乙为其爱人办周年祭,后组织参与祭奠的亲朋十余人到碾子山区某饭店吃饭,并邀请李某共同就餐,李某带领王某前往。
就餐结束,因王某与某练歌厅服务员相识,王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等前往歌厅唱歌达三小时左右。到达歌厅时,只点了包厢自带的一组小啤酒,打开了两三瓶,但没有喝完。在练歌厅时,王某曾下楼取过啤酒和果盘。傍晚七点半左右,王某等下楼准备离开练歌厅时,王某从楼梯上跌落昏迷。
随后,王某乙等对王某进行紧急救治并联系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家属到达后带王某前往碾子山区人民医院救治,CT报告单影像学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当天,王某转院去齐齐哈尔某某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治疗,26日2时转回碾子山区人民医院治疗,于31日19时9分因呼吸、心跳骤停去世。
2025年2月,王某甲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桌聚餐的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朱某等6人对父亲王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40%的责任、赔偿31.6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总计为36.6万余元。
王某乙辩称,他因爱人过世周年要求邀请亲朋聚餐,并未邀请不认识的王某,王某是李某带到现场的,出于礼貌并未拒绝。就餐期间,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且饮酒量未超出正常社交范围,他并无过错。王某丙等人也辩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饭店老板朱某辩称:“回到饭店的时候,他们已经快喝完了,因为认识他们,就去桌上坐了一会”,他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练歌厅他也没去。
判决:
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
其余5人担责共赔偿7.9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原被告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王某出现脚步不稳,身体晃动的醉酒状态,王某乙提供的唱歌视频中王某身体摇晃,在视频结尾时言语表达出现舌头僵硬状态,综合看可以看出王某自楼梯上跌落是饮酒后意识模糊脚步不稳导致的。对于王某的死亡,六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应重点审查六人对王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尽到共饮人的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首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自身健康状况,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并且高度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王某过量饮酒导致神志不清并最终坠下楼梯身亡,对于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在饮酒后与众人前往练歌厅唱歌,被告王某乙等主张王某系唱歌的组织者,但并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国的惯例,谁组织谁结账,在庭审调查中,王某戊自认是其进行的结账,故无法认定王某是组织者。本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在第一场餐饮以及练歌厅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但共饮者后未对王某进行妥善照顾,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各方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在某饭店同饮后又一同前往歌厅唱歌,李某虽是在就餐后并未立即前往,但在王某死亡前到歌厅,上述五人明知王某饮酒出现醉酒状态但并未对王某进行照顾或通知家属,将王某置于醉酒的危险境地,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综合认定上述五人对于王某的死亡各承担2%的责任。
被告朱某系某饭店老板,且并未参与去歌厅唱歌,其对王某的照顾义务在王某前往歌厅时已经中断,其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各被告主张应该追加其他共饮人及歌厅为被告,首先并未明确其他共饮人的基本信息,被告主体信息不明确,其次,对于歌厅的责任承担,法院在庭审中释明。原告拒绝追加,因本案非必要共同诉讼,不诉不理,对此法院不予追加。
综上所述,法院于4月10日作出判决: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分别给付王某甲各项损失15986.83元,共赔偿7.9万余元;驳回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