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
是社会稳定的细胞,
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不仅会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不幸,
也会给社会秩序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实生活中,性格软弱的人在面对家暴时,往往会缺乏反抗的勇气和能力,这也是导致长期遭受家暴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实际上,家暴与受害者的行为毫无关系,是施暴者漠视生命,漠视法律的表现。家暴是逐步试探道德底线的过程,容忍第一次,就等于默许无数次。近日,龙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表明法院对家暴行为说“不”的态度。
01
案情回顾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07年在外因务工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9年生育女儿,2011年生育儿子。婚后双方长期在浙江省务工,后因孩子上学后回到龙胜县城生活。2023年,王女士外出务工,张先生则在龙胜县内务工。2024年7月,张先生因家庭琐事与王女士发生矛盾,张先生殴打了王女士和女儿,导致王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
02
法院裁判
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务工时相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对儿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期间偶尔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但争吵甚至引发家庭暴力,则会对双方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依照上述规定,张先生2024年7月对王女士及女儿实施殴打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现王女士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应判决准予离婚。王女士起诉离婚的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03
法官说法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小事。家暴受害者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这是逃离的第一步。每个人都应当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我们不能用和稀泥的方式掩盖女性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事实,婚姻不应成为女性冒险之旅,家庭也不应成为暴力的遮羞布。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必要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当您正在或已经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求助、反映,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为自己“撑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审:符慧宁
二审:阳文士
校对:白桂杰
编辑:吴 娜
来源:杨芝、盘付莲(图片来源于豆包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