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工地打工受伤别慌!没有劳动合同也能拿到工伤赔偿

近日,南昌市一起特殊的工伤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建筑工人申女士在工地摔伤后,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甚至通过行政诉讼试图逃避责任。最终,在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她她巾帼调解室”调解员以及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解员的专业指导和调解下,申女士拿到15.5万元工伤赔偿款,用工单位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向申某支付现金2万元。这个案例为在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送上重要提醒——即使没签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照样能维权!

【案情回顾:层层转包下的工伤困局】

2023年11月,45岁的申女士经老乡介绍到南昌市某建筑工地做钢筋工。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坠落导致腰椎骨折,医疗费花了8万多。出院后申某找公司索赔,却被告知:“你是包工头招来的,跟我们没关系。”更糟的是,公司还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走投无路的申女士来到“她她巾帼调解室”求助。

【法律焦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面对复杂的用工关系,调解员向公司负责人耐心解释道:

1. 违法转包的连带责任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 特殊用工的工伤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 调解协议的司法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实录:专业力量促成双赢】

经过调解员五轮"背靠背"沟通:

- 对企业:释明违法成本(诉讼期间工资照付、行政处罚风险)

- 对职工:明确法定赔偿标准(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支付15万5千元的调解协议,首期2万元当场兑现。


供稿: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余南梅

一审一校:黄玲蕉

二审二校:徐昊惠

三审三校: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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