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遭侵害的事件并不鲜见。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以各种理由给孕期员工调岗降薪,甚至变相辞退,让准妈妈们陷入 “工作与生育两难” 的困境。此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揭开了这类侵权行为的冰山一角,而法官的公正处理,则展现了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坚实守护。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小娟入职某公司担任文员,双方约定月工资3300元。在职期间,小娟工作勤勉,严守规章制度。然而,2023年11月,正在孕期、临近生产的小娟突然收到公司《停岗留职通知》。小娟明确拒绝后,公司不仅停用其办公软件及内部系统,还自当月起降薪,按18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工资。2024 年3月至10月,公司又将停岗留职转为休产假。
小娟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也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小娟经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审理
案件由南关法院幸福人民法庭法官张渴承办。张渴法官深知此案不仅关乎小娟个人权益,更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张渴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耐心倾听小娟诉求,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指出公司行为已涉嫌违法,分析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经过反复沟通与调解,公司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调解解决。2024年12月,公司给付小娟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1万元、生育津贴补偿2万余元。同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是南关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明知女职工怀孕,仍停发工资,该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法官提醒
广大女性职工要勇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劳动、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享有的权利,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和方法,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护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自己权益的相关证据。如在劳动争议中,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