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


条例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履职: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纳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鼓励、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十七条

本市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楼宇、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激励政策。

民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通过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开展缅怀活动。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和红十字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红十字服务总站、红十字服务站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业工作力量,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相关税费。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公共文化等设施,开展红十字文化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用于红十字公益宣传。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数字化转型工作,提升红十字会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本市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等工作,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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