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缓刑不等于“自由通行证”,社区矫正对象若肆意突破监管红线,终将自食恶果。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精准审查、全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刚性落地,为刑罚执行注入检察力量。

2024年,社区矫正对象阿九(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生效后,阿九在泰兴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泰兴市司法局据此建议对阿九撤销缓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官审查发现,阿九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因两次未按规定接受信息化核查,被泰兴市司法局处以训诫一次;又因两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被泰兴市司法局处以训诫一次。除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外,2024年10月27日,阿九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检察官认为,阿九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2024年12月,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阿九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不等于刑罚豁免,也不意味着无限度的自由,虽没有冰冷的围墙束缚,但也有不能触碰的无形“高压线”。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加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认真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如果无视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底线,再次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肖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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