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现在法院量刑有点像“开盲盒”,尤其是对受贿类案件而言,这种倾向尤为明显。

譬如,李佩霞受贿165万被判3年,毛奇受贿1150万被判10年6个月,“河北政法王”张越受贿1.569亿,但仅仅被判15年。

对于这种受贿数额与刑罚力度严重不成正比的现象,有网友开玩笑说,这倒像是法院为鼓励贪官多收钱而搞的“量大优惠”促销活动。



实际上,根据《刑法》第383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的受贿数额是有不同的量刑档次的。

第一档:受贿数额较大(3万-20万元)

量 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第二档:受贿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元)量 刑: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 收赃款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量 刑: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并处罚 金和没收赃款。



最高法根据《刑法》制定司法解释,划分犯罪数额档次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让全国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和受贿数额相近的案件时,尽可能达到同罪同罚、量刑尺度统一的目标,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目的。

以上是在法律制定层面,对实现同罪同罚而做的努力,但现实中,影响受贿案件量刑的因素太多了,除受贿数额外,还有自首、立功、退赃、认罪悔罪、索贿、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特定款物(如扶贫资金)等等。



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量刑是很难实现法官完全依照具体的司法解释条款来进行标准化作业的,而这个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派上用场了。

当然,法官的这个自由裁量权,也并非是权限内的“自由竞技场”,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司法判例约束的。

所谓司法判例,是指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法律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收集了一定数量的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高质量司法案例,作为全国法官的量刑参考和裁判指引。



我国虽是成文法国家(以法典条文为裁判依据),但司法判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有准约束力作用,若偏离是需要书面说明理由的。

对此,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我们的司法裁判是追求公平公正的,那李佩霞受贿165万被判3年,按照这个比例,受贿1150万元的毛奇应该被判20年左右才对呀!



其实,司法量刑并不是简单的数学计算,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单一罪名下,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犯罪客观条件的变化,不同额度、档次量重刑的起始点,也确实是都跟着水涨船高了。

不过,从近些年的司法量刑实践看,一般条件下,受贿在5000万至1个亿之间的量刑大多是靠近15年;超过1个亿但不到2个亿的案件,刑罚以无期徒刑为主;判处死缓的案件,其受贿数额大多超过2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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