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签订后,道光及大臣都认为有很多问题没考虑清楚
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订,耆英和英方代表璞鼎查表示,以后两国万年和好,按条约执行就好了。
可是,道光“揽奏愤恨之至”,感觉很不痛快,本来签约是武力逼迫的。他认为英方逼迫太紧。就像很多人和别人吵完架,回去一想,有很多话可以讲的更好。
道光就是这种感觉,条约被逼得太紧了,很多东西没有考虑周全。
朝中部分大臣看到条约细则,也是各有担心。江苏布政使李星沅说,至夷妇与大皇帝并书,大书特书。一个妇道人家,而且是夷人的妇女,竟然和清朝皇帝并列,这怎么能接受呢!浙江巡抚刘韵珂则上奏,五个通商口岸,会有很多夷人来,夷人到来后,我们如何处理夷人关系。
他们的观点,其实也是当时大多臣僚的认知。
那怎么办?继续谈呗。战败国,而且是对现代国际关系没有认知的战败国,有什么自主权?
道光帝让耆英继续和英国谈
道光下了旨意,让耆英继续跟进处理,在条约上做添注。以上各节(道光列了自己的几点要求),著者英等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让耆英不要怕麻烦,和夷人好好的商讨,要把我的意思全部谈妥。
耆英主动给英方提了清朝的十二条需求
耆英尽管签约了,但他也知道皇帝关注的地方如果解决不好,他也没有好果子吃。
于是条约签订三天后,耆英主动给当时的英方代表璞鼎查照会,列了十二条内容:如在五口通商城市建立会馆,供洋商人居住。以后商人有欠款,政府帮忙追讨,但不负责还钱。主要意思是洋人只能贸易。
其中一条是“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人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也就是参考以前的冲突,英国人和中国人有了冲突,或在中国地界上英人犯法,英人自行处理,清朝不参与。
中国“奸民犯法”而“投入英国货船、兵船”,英方“必须送出交官,不可庇匿”。也就是犯法的清朝人去了英船上,英方交出来,清朝放弃了上船搜查的权力,这也是亚罗号事件发生后,英方认为清方违反条约的条款。
耆英主动要求去广东谈判,谈出了《虎门条约》,更损害国家利益
璞鼎查提议谈判地点放在广东。耆英向道光上奏,派自己去广东继续谈判。道光帝让其留在江苏,派伊里布去谈判。
道光对去广州谈判并不重视,没有让耆英去,而是只派了伊里布作为钦差大臣前去。伊里布1843年1月19日去广州,3月5日病逝。
这个时候没人了。英方说要北上,和两江总督耆英谈,这怎么行啊?好不容易把夷人送出,只能派耆英。
没想到,对《南京条约》不满意,意图通过谈判补救的措施,反而更加损害国家利益。于是有了《五口通商章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即虎门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