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清远英德市一名驴友在网红野景点“一线天”溯溪时溺亡,家属向同行21名同伴索赔86万元的事件引发热议。这一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责任的界定,更折射出当前户外探险活动中的安全困境、平台监管缺失与公众风险意识的薄弱。结合近年来的类似判例与法律逻辑,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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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事发地点“一线天”位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进入的未开发区域。遇难者与21名同伴在组织者刘某带领下违规进入该区域,最终因溺水身亡。家属认为同行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同伴则强调活动自愿参与、风险自担。争议的核心在于:
1. 组织者与同行者的责任边界:活动组织者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尽到风险提示与救助义务?
2.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性:参与者是否明知风险仍自愿加入?
3. 平台与博主的连带责任:社交平台是否对推荐危险景点的内容尽到审核与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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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视角下的责任认定
从司法实践看,类似案件的判决通常遵循《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有限性:
1.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非故意的行为受损时,受害人不得要求赔偿。例如,武汉赵某坠亡案中,法院认为户外活动参与者签署免责协议并自愿加入,组织者非营利且尽到提示义务,故驳回索赔。本案中,若组织者未收取盈利性费用且提前警示风险,法院可能同样适用此原则。
2. 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度
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者仅需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责任。如深圳“驴友失踪案”中,法院认定松散型自助活动组织者不负绝对管理义务,只需在明显过失下担责。本案组织者若仅承担路线规划与召集职责,未隐瞒风险,则难以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排除
根据广东石门台保护区的公告,“一线天”明确禁止进入,且管理方已设置警示牌与巡查措施。类似案例中(如英德自然保护区溺亡案),法院认定管理方无责,因受害者属故意违规。
4. 平台与博主的潜在责任
若社交平台博主推荐“野景点”时隐瞒风险,可能构成侵权。如四川龙漕沟山洪事件中,律师指出平台需对危险内容进行风险提示。本案中,若“一线天”被博主包装为安全打卡地,平台未及时审核,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家属未将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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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意义与深层矛盾
1. 户外探险的规范化困境
当前,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缺乏准入标准与专业指导。如四川省人大代表苏拉王平指出,需通过建设规范化的户外运动场地替代“野生网红点”,并完善基础设施与智慧管理系统。
2. 平台流量驱动下的风险放大
社交平台通过算法推荐“小众秘境”,博主为吸引流量刻意淡化危险,形成“滤镜式种草”。例如,南京西站攀爬事故、石人峡横渡悲剧均与此相关。平台需强化内容审核,对危险景点标注警示标签。
3. 公共资源滥用与责任失衡
违规探险事故频发导致救援资源大量消耗。北京怀柔箭扣长城救援队员殉职、哀牢山违规露营等事件显示,部分参与者对警示视若无睹,将公共救援视为“免费保险”。法律需明确违规者的追偿机制,遏制冒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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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示与建议
1. 完善法律与行业规范
需细化《旅游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明确营利与非营利活动的组织责任,强制高风险活动购买保险。
2. 强化平台审核与博主责任
平台应建立“野景点”内容黑名单,要求博主标注风险;对虚假宣传者追责,如南京西站事故中博主因误导性描述被判担责。
3. 提升公众风险意识
通过案例宣传普及“自甘风险”原则,倡导“敬畏自然”的户外文化。如通州公园溺亡案中,法院强调“成年人放任危险需自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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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广东驴友索赔案不仅是法律争议,更是对全社会风险认知与责任边界的拷问。在户外运动全民化的趋势下,唯有法律、平台、组织者与参与者多方协同,才能避免“网红野景点”沦为“夺命险地”。正如法官在赵某案中的警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命的代价不应由他人买单,而应成为推动规则完善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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