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保留:法无授权不可为

公权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采取行动,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要义。基于这一原则,公权力作出限制公民权利等行为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对于公权力行使者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基本准则。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官员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原则时刻约束着权力的行使,维护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优先地位,确保行政权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2.天赋人权:法无禁止即可为

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出生时就自然拥有的,而不是由国家或法律赋予的。在这种意义上,对个人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个人都享有自由,这就与公权力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形成对比。

3.无罪推定:保护公民免受冤枉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民被冤枉的可能性。

无罪推定原则为何重要?如果不适用无罪推定,嫌疑人可能会直接被当成罪犯,这就大大提高了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相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视为无罪,就能大大降低了冤枉的可能性。当然,这一原则可能会导致一些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但这是立法者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中作出的选择:宁愿付出一些罪犯逃脱的代价,也要避免无辜者被冤枉。这一原则对保障个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容易陷入“有罪推定”的思维陷阱。比如,一看到嫌疑人,就默认对方是“坏人”。这种思维可能冤枉无辜,还会影响正确执法,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时刻提醒自己,应当避免有意无意之间给别人贴上有罪标签。

4.

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在为了一个正当目的而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时,必须确保措施是适度的。具体而言,首先,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有效促进正当目的的实现,其次,在所有可行措施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小的方案;最后,措施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均衡的,不能为了公共利益而过度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综合权衡,不能简单地以“某某高于一切”为由忽视个人权利。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避免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名,过度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现实中,公权力行使者有时会受到“某某压倒一切”思维的影响。一旦提出这种口号,就意味着不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进行权衡。按照这种思维,被描述为压倒一切的某一事物就像扑克牌中的“大王”一样,比任何其他事物都更加重要。然而,如果不进行权衡,一味地认为某一事物“高于一切”,甚至高于公民的任何权利,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反比例原则,而且本身也是不符合逻辑的。试想,如果有两个事物都被称为“高于一切”,当它们发生冲突时,究竟谁更高呢?因此,“某某高于一切”的说法是不可能成立的。

5.信赖保护:维护法之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保持稳定和可预期,不能朝令夕改。一旦公权力作出某种行为或制定某项规则,就应当维持其稳定性,不能频繁修改。它要求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像一座稳固的灯塔,始终为公民指明方向,而不能像风向标一样随风摇摆。假如政府今天规定某个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因此投入了大量资金,结果明天政策突然取消,企业就会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倒闭。这种情况下,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就会大打折扣。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不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但在调整时,必须考虑到公民对原有规则的信赖。在立法层面,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为“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律只能面向未来生效,不能追溯既往。就像游戏规则一样,新规则只能适用于下一局,而不能适用于已经结束的比赛,从而时候改变结果。此外,在规则改变时,还应给予公民一定的过渡期,使其能够逐步适应新的变化。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确保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结语

遵守这些法治观念,看似约束了公权力行使者,但往往能够帮助他们避免执法时犯错。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之外、退休以后,作为普通公民,也能够感受到公权力受到约束有多么重要。(感谢刘培嘉同学协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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