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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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异议;第二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三类是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

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起异议事项不全,或者提起又撤回的情形。

那么,有那些情形的,执行异议撤回或提过后就不能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能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执行异议程序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撤回异议,视为对自身异议权利的一种处分,之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不过在实务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例如,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且这些新情况足以改变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认定,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如果所谓的“新证据”实际上指向的执行标的额与原异议相同,或者新情况并非实质性改变原有的异议事由,一般仍会遵循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另外,如果当事人撤回异议是受到了欺诈、胁迫等非法因素的影响,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消除这些非法因素后,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再次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但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非法因素以及撤回异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异议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异议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如果对执行异议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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