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而育之
一线教师的工作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轻伤不下火线”是工作常态,除非十分必要,否则是很少请假的。每个学校都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只要是上班时间,不管是因私请假,还是因公出差,老师们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5月16日,周五,上班时间,湖南双牌县某镇发生的一起惨烈交通事故,让两位教师的生命戛然而止。事发后,学校负责人回应称 “是否为公差需上级部门认定” 的回应,与疑似遇难教师朋友 “被上级部门抽调担任教师资格证面试考官” 的留言形成鲜明对比。
按照常理,教师是否因公外出,学校本应掌握第一手信息。然而,涉事学校负责人却将认定权推给 “上级部门”,这种态度本身就值得玩味。从教师日常管理来看,多数学校实行严格的外出审批制度,教师请假需层层报备,甚至事假超过一定天数需校长亲自审批。事发上班时间,遇难老师是否出公差,难道学校负责人不清楚吗?为什么还需要上级部门认定?
学校负责人的表态引发了广泛质疑:若教师确为执行公务,责任应由谁承担?公差途中的安全谁来保障?如果上班时间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学校负责人会怎么回复?难道也需要上级部门认定?平时请个假都难,关键时刻还没人为老师们撑腰,能不让人心寒吗?
老师们几乎不请假,是否出公差学校负责人心里很清楚!
请假手续需要到学校年级组、办公室、教务部门备案,并且请假前必须由老师本人安排好所有课程,否则学校根本不可能批准。自己调好课后,即便学校批准了你的假条,回校后让其他老师帮忙上的课,还得自己补回来,该上的课一节也不会少。
虽然回校后自己又主动补课了,工作量一点也没有少,但是由于已经造成请假的事实,学校相关部门已经在绩校工资核算等方面计入了档案,对自己肯定会有影响。这也是老师们不愿请假的最主要原因:请假很麻烦,该上的课一节也不会少。
你见过老师们在讲台上一边输液一边上课吗?
不能请假,就“带病上课”,这些事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
两位老师在交通事故中遇难,事发周五,是否因公外出,学校负责人大概率是知道的,可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事情,还需要上级部门认定呢?这难道不让老师们寒心吗?
工伤鉴定如何如此之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责任需由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若事故因货车司机操作不当(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货车方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然而,若教师确为公差,事故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但现实中,许多教师因公外出未被纳入工伤范畴,导致权益难以保障。当"公差"概念被行政体系刻意模糊时,法律条文在现实中往往沦为装饰。某法律援助中心数据显示,教师因公伤亡案例中,29%遭遇责任认定争议,平均维权周期长达487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若教师确系被上级部门抽调执行公务,其在途中遭遇车祸显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使教师驾驶私家车出行,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最终认定为工伤,遇难教师家属可依法获得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教师通勤事故工伤鉴定难是普遍存在。某地教师通勤事故的调解记录显示,事发学校、抽调部门、属地教育局三方曾就"是否属于垂直管理"争论17次,最终以抚恤金折半达成妥协。
学校负责人“是否为出公差需上级部门认定” 的回应,是当下教师工伤认定难的最真实写照!
两位教师的离世,是家庭的悲剧,也是教育系统的警示。我们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但可以预见管理漏洞的危害。公差途中的安全,不应依赖教师的“运气”,而需成为制度设计的底线。唯有将教师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才能真正实现“因公殉职”的尊严与保障。逝者安息,生者警醒。愿这场悲剧推动制度完善,让每一位教师的出行,都能多一份安心,少一份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