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说起美宜佳便利店,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今天节目中的原告正是这家颇具知名度的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而它所状告的,则是一家同音不同名的便利店,美宜佳的维权能否成功?
案件的原告是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美宜佳是知名的连锁便利店品牌,2009年到2019年期间,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共注册了五个商标,其中包括“美宜佳”文字商标以及红色底色+美宜佳文字+M型团的组合商标。2010年,该组合商标还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20年5月,美宜佳方面发现在惠州大亚湾西区,有一家名为为“美益佳”便利店。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 帅:
被告叫大亚湾美益家便利店,这个便利店是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主要是相关商品的零售业务。他就在自己店铺的门头招牌上使用了以红色为底色,由美益家文字以及M型图案组成一个组合的标识,在它的广告灯箱上是使用了以红色为底色,由美益家文字组成的标识。
同样是便利店,读起来同样叫美益家,又是用形态相似的组合作为招牌,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认为,大亚湾这家便利店侵犯了自己商标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 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过程中,由于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有多少,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到该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不过,对于这个结果,被告却并不认可,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 帅: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他是2015年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之后,合法取得这个店名的使用权,他认为他使用的这些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那么,二审过程中,便利店“美益家”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 帅:
将被告的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美宜佳和美益家的文字是构成近似。门头招牌上使用的标识相比,一方面是使用了红色的底色,而且也使用了美益家和M型图案相组合的标识,跟美宜佳的相关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是没有什么很大差异,它就容易使公众对这个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和原告提供的服务可能有特定的联系。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被控的侵权标识中并未使用全称,也就是“惠州大亚湾美益家便利店”,而且,该便利店成立的时间也晚于“美宜佳”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被告一取得了合法营业执照为由提出的抗辩,法院并不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该便利店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 帅: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商标它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是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以及品牌价值的。我们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还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广大的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