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7期】

近日,汝城法院运用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调解中

阳某某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罗某欠吴某某租赁款,为解决多方债务问题,吴某某经人介绍购买阳某某位于汝城县某小区的商品房,约定购房总价80万元,抵扣租赁款60万元,吴某某另付款10万元,共计支付购房款70万元后,阳某某按照约定协助吴某某完成了房屋的网签和购房发票办理工作。然而,吴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10万元却迟迟未支付,阳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汝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审理,而是仔细研读了案件材料,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法官发现,这起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情绪对立,如果直接判决,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后续的执行难题。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阳某某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将房子作价抵扣工程款,吴某某却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这是不诚信的行为。而吴某某则表示,自己并非故意拖欠款项,而是由于近期资金周转出现了一些困难,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在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后,法官开始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法官向吴某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劝说阳某某理解吴某某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容和谅解。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缓和,对立态度明显消除。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吴某某当庭支付了购房尾款8.5万元,阳某某撤回起诉。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汝城法院积极推行先行调解机制的一个生动实践。近年来,汝城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先行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供 稿」周华勇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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