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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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空地、院落应纳入补偿范围吗?
最高院在《辛晔韵、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再审案》中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空地、院落应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一并补偿。若因政策或规章未明确补偿标准导致纠纷,可通过调解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本案中,辛晔韵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41.84平方米(20.39+21.45),杨浦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了占地面积的因素而上浮12%左右。
虽然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对空地、院落一并进行补偿,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均没有明确空地、院落的补偿标准,直接导致了本案纠纷的产生和法律适用的困难。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我院组织了杨浦区政府和辛晔韵调解,杨浦区政府针对本案提供了调解方案,虽然辛晔韵不同意接受,但参照类似案件的补偿标准,该方案整体上保障了辛晔韵的实体权利,且杨浦区政府承诺如辛晔韵同意拆迁,仍可按该调解方案进行补偿,故本案没有指定再审的必要。
周军律师提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空地、院落应纳入补偿范围。如果补偿标准不明确,法院也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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