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护弱者以人为本 绝非“我弱我有理”
最近,上海一则交通事故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一辆非机动车闯红灯左转弯撞上一辆正常直行的出租车,交警判定受伤的骑车人负全责,并明确表示,受伤了就认为对方多少要承担点责任,“没有这个说法的”。
“弱势群体”担责的案例,不止一起。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一起来自上海的案例:一名行人过马路时闯红灯与一辆超速的非机动车碰撞,骑车人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越野车碾轧身亡。经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骑车人负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无须承担责任。最终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在一些人朴素的认知里,行人、非机动车属于弱势一方,在事故中受伤也值得同情,因此在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应赔偿上应该倾斜于弱势群体,更谈不上“交通肇事”。但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刚性准则,绝不是“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这不仅是基于人道精神,也是维护交通安全的必然。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交通法规和实践中往往将行人和非机动车视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绝非一些人误以为的“开车人比骑车人、行人更有钱”,而是根据不同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行为中的客观条件来认定。机动车作为可以高速运转的工具,又具有坚硬的外壳,相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显然具备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也更容易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伤害。不少人常常以“铁包肉”和“肉包铁”来形象地描述交通行为中强势方与弱势方的差异。
事实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已经写进了交通法规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就规定,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警指挥的路口,应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又例如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要停车让行。这意味着机动车“礼让行人”绝非仅仅是道德要求,而是明确的法定义务。
为消弭不同交通参与者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异,交通法规一再强调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既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充分体现在交通法规之中,那依法出行就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尽的义务,严格公正执法是执法部门应秉持的态度。回到这起案例中,交警之所以认定受伤的非机动车一方全责,理由有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而机动车是在绿灯时正常直行;行驶过程中骑车人左转时,没向左边观察直接转弯,导致机动车无法及时注意变化,避让不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不和稀泥的执法,是对法治精神的彰显,也是对交通行为弱势一方的真正保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一味将“肉包铁”作为弱者,只“保护”而不追究违法责任,在社会价值导向上可能导致更多人无视交通法规,反而进一步增加了交通行为中弱者受到伤害的风险。在保护和责任之间保持平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舆论场上普遍对这起案例的处理方式持正面态度,一些网友甚至直言“苦非机动车违法久矣”。在执法实践中,机动车管理以驾驶证、行驶证为基础,通过管理部门日常执法并辅以电子警察协助,上海机动车交通秩序持续向好。经过多年不懈教育整治,一些网友也表示近年上海行人乱穿马路等违法现象“肉眼可见地减少”。但随着共享单车普及,快递、外卖等“职业骑车人”涌入,量大面广、管理难找抓手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成为上海交通治理的难点。不久前,相关部门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上海非机动车有责事故占涉非机动车事故总数的57.3%,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仍是交通事故的重要成因。市民对这起事故处理的叫好声,折射出公众对城市交通秩序新的期待。城市治理重点、难点会随着现实情况变化而变化,群众对城市治理的期待也没有终点,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以行动回应。(简工博)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