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安全出行,近期,全市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查处酒驾醉驾、超员、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现曝光9起典型违法案例,提示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

9起典型违法案例是:

案例1:5 月 2 日,文水交警大队马西中队在 307 国道土堂口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执勤民警发现,驾驶晋 JX***5 车辆的周某存在酒驾嫌疑,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 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周某曾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文水交警大队事故股依法处罚;2022 年 4 月 22 日,其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文水交警大队开栅中队查获并处罚。鉴于周某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依法对其处以 4000 元罚款,并处 15 日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2:5 月 4 日上午 10 时许,交城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迎宾大道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期间,一辆五菱之光小卡单排货车驶入执勤点,交警透过车窗发现该车辆存在超员嫌疑,随即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核查,这辆核载 2 人的小卡单排货车实际搭载 3 人,超员 1 人。面对询问,驾驶员坦言,因听信朋友 “五一” 假期交警不会上路的说法,为图方便省时心存侥幸,才让多人同乘一车。针对该违法行为,交警现场对驾驶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详细说明超员行为的严重危害及后果。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其分批次转运乘客,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案例3:5 月 1 日 10 时 21 分,陈某某驾驶晋 JB***7 小型面包车,因超员违法行为被中阳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该车核载 8 人,实载 9 人,超员 1 人。民警对驾驶员陈某某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 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00 元的处罚,并要求司机将超员乘客转运。


案例4:5 月 4 日 9 时 57 分,省厅交通管理局通过集成平台卡口预警,一辆晋 J 牌照的危化品运输车存在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汾阳交警大队辖区中队接警后迅速响应,在省道 340 线 5 公里 200 米处成功拦截该车辆。经核查确认,驾驶员李某存在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民警当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 200 元、驾驶证记 9 分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立即采取休息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案例5:5 月 3 日 15 时许,岚县交警大队社科中队民辅警在辖区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 217 省道社科中队附近路段,执勤人员依法拦检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时,察觉驾驶员李某某身上散发酒气,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经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发现,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某合并处以 1300 元罚款,严厉惩处其多项交通违法行为 。


案例6:5 月 3 日 17 时 37 分,方山县交警大队积翠中队民警在国道 209 线(苏北线)864 公里 300 米处执勤时,查获张某平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且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34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平作出罚款 15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5 月 3 日 22 时 53 分,石楼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民警在延安街执勤时,查获李某军驾驶车牌号为晋 JZ1*** 的二轮摩托车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59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军作出罚款 10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记 12 分的处罚。


案例8:5 月 4 日 13 时 21 分,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蔚汾南路西关大桥南至振兴社区路段,查获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晋 A****7 的小型轿车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抽血采样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37mg/100ml。进一步核查发现,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此前已因酒后驾驶被交警部门处罚过,属于二次酒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0 元;对其二次酒驾行为,处以罚款 2000 元,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20 日的处罚。


案例9:5 月 1 日 22 时 33 分,孝义交警大队兑镇中队民警在孝义市迎宾路与孝和街十字口北 500 米路段,查获马某存在准驾不符且饮酒后驾驶无牌白色台铃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62.7mg/100ml。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马某曾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孝义交警大队梧桐中队查获并处罚。鉴于马某存在准驾不符,以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 2300 元、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


来源:山西吕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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