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话题#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还挺有趣:
月入1.2万负债1.2亿,阅读量1.2亿,好玩不好玩,巧合不巧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破产清算申请公告,一对月收入合计1.2万元左右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
记者从公告中看到,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女子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妻子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丈夫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两人合计银行存款余额64907.85元。妻子申报的负债约54088034.87元,丈夫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无独有偶,近日深圳还有另一个个人破产的新闻: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被网友转发到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 #法院回应女子负债超两千万申请破产#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
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目前该案尚处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则表示:“法院在网上发的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广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此程序网民未必了解,笔者以报警打比方,报警了,不代表立案。个人破产也是大同小异,申报破产,不代表就受理,需要严格审查。很多网民把个人破产理解为“职业负债人”的操作,我认为是严重有失偏颇了。
个人破产是一个新型事物,深圳在个人破产方面是首开先河,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2020年8月30日,我曾经就《个人破产条例》写过一篇文章《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来了,这是老赖的福音?》,谈了对《个人破产条例》的理解,欢迎网友浏览。
参与《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曾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可见,《个人破产条例》是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诚信”是个人破产活动的根,是魂,是基本,对不诚信的债务人是不能以个人破产制度予以保护的。法律保护诚信人,而不会去保护无赖之人。
自《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8月底,深圳中院收到个人破产申请数千件,实际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350宗。很大一部分破产申请未立案审查或者未被法院受理。这说明不是个人想破产就破产的。
比如深圳周某某申报个人破产案,周某某陈述其因企业亏损导致负债233万余元,相关债务已经过法院判决,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法院核查发现,其与前配偶在云南省昭通市有一栋四层的自建房,周某某未申报该财产。周某某解释称,该房屋系借款所建,归前配偶所有。周某某未全面、如实申报破产相关信息,且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故裁定不予受理。
另有吴某某负债36万余元,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但当法院委托特约调解组织派人进行核查时,吴某某不愿意配合核查,法院无法判断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受理她的申请。
再有陈某某申报个人破产申报,其之前负债200多万元,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但陈某某仍高消费。这种情形,无论陈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还是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法院依法都不应受理。
上述的几个想申报个人破产而未能成功进入破产的情况均和债务人的诚信缺失有关。不诚信之人想通过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是不可能的。
《个人破产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简单说,得穷尽一切努力的手段,才可豁免债务。
《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是决定能否豁免债务的关键,
考察期用来干嘛呢?这个问题可用来回答网友的“个人破产是不是债务就不用还了?”
《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根据该规定,考察期届满后才可申请债务豁免,但债务豁免并非笃定,符合考察期的相关要求,才会被裁定免除余额债务。考察期的具体要求,网友可在网自行搜索。
我们来看深圳第一个个人破产申请案件:
2021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呼某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考察期的日子不好过的。债务人如能考察合格,本身就能说明讲诚信、肯努力。对讲诚信、肯努力的债务人为什么不能放一马?当然要放,要宽容。
再看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免除债务案。2021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梁先生个人破产重整一案,2023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申请人梁先生送达裁定,批准免除他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此意味着梁先生通过申请个人破产,真正实现了个人的经济再生。
该案件中,梁先生的考察期未达到3年,梁先生是如何实现免除债务目的的呢?
《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可见,获得免除债务有两个时间点:一是考察期届满;二是视为考察期届满。这两个时间节点均可能实现债务免除。梁先生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偿还了部分债务,具备“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当然可以提前免除债务了。如前所述,诚信又努力的人,应该给人家一条生路,这既有益于债务人也有益于债权人。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从这个精神看,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开。
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为了让更多个体和经济体活下去,活起来,活明白,而不是让无数个体和经济体束缚在无法摆脱的僵局里,遥遥无期,此恨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