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岛一则新闻火了,根据《法治青岛》节目报道,女子刘某边走路边接电话,走着走着突然掉头回走,正好撞上了迎面而来的王某。
刘某当场倒地,后来被确诊为右股骨胫骨折,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刘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多元。
王某也不认账,说这要怪只能怪刘某自己突然掉头,根本不是自己撞的。
法院调取监控录像后认定:刘某突然转身确实有较大过错,但王某也有问题——没有“保持安全距离”。
经过几轮调解,王某最终赔了刘某7万元。
法院调解成功,电视台宣传“圆满解决”。
可网上却吵翻了:王某到底冤不冤?什么时候连走路都得讲“安全距离”了?
“安全距离”是否有法律依据
这起纠纷的焦点就在于王某到底有没有责任。而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
问题来了:这个“安全距离”到底是谁规定的?
查《民法典》第1165条,确实提到“有过错就要赔偿”,但问题是——什么叫“走路没保持距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车辆交通法里,确实有“保持安全车距”的说法,因为车有惯性,有刹车距离,还能通过灯光、鸣笛等提前预警。
但行人不同啊,转身就是一瞬间,哪来“刹车灯”提示别人?如果真照这么算,那以后上街,是不是每个人都得离前面的人两米远才安全?这显然不现实。
而且,不同人对“安全距离”的理解也不同,一米算远吗?两米够安全吗?标准谁定的?如果这个概念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那它还能成为“分责比例”的核心逻辑吗?
为什么法院偏偏要用这个理由?
你可能会想,既然证据显示刘某的突然转身是主因,为什么王某还要赔那么多?7万元,可不是小数。
这事,说白了,是基层司法在“稳控情绪”上的一种无奈选择。
刘某是60岁老人,骨折了十级伤残,要是一分钱不赔,家属肯定不服,可能还要投诉、上访,局面会更僵。
而法院也没直接下判决,而是通过调解来“和气生财”。
这个7万元的数字,其实是刘某18万赔偿请求的大约37%,相当于法院判了个“四六开”:刘某六,王某四。
但这种责任划分,真的合理吗?如果王某不是紧贴着刘某走,怎么就成了“有责任”?
仅仅因为他没有预判到“前方有人会突然掉头”?
说实话,这种调解结果,既不完全基于法律逻辑,也难言公正。
更像是一种“维稳型司法”:谁年轻、谁身体好、谁闹得小,就让他多承担一点。
可别小看这个判例,它可能带来很坏的风气
你可能还记得“南京彭宇案”之后,“老人倒了不能扶”的说法迅速流行开来。
因为社会信任感被撕裂了,大家怕惹麻烦。
而青岛这起案件可能引发的后果是:以后走路都要避着老人。
你不是不敬老,而是怕承担不该有的责任。
毕竟,行人之间若也要“保持安全距离”,那怕不是得随身带个测距仪才行?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种“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调解结果,还被拿到电视台当成普法样板来宣传,是否会误导公众对责任的理解?
主审法官没出面,反倒是立案庭庭长在节目上讲得头头是道。是不是因为主审法官自己也觉得这个案子没法细讲?
我们当然能理解基层法官的难处。调解能化解矛盾,是好事。但调解不能离开法律逻辑,更不能成为“道德绑架”下的权宜之计。
针对这个案件,某律师如是说:
- 此案以调解结案,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原则化解矛盾。两人可能已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男子认可了赔偿结果。对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可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但真正的法治社会,不该只靠“自愿调解”兜底,更要有明确、可预期的规则。
“安全距离”若真要成为行人之间的规范,请明确写进法律,而不是“灵活创造”,更不是“你看着人弱就得让”。
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