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我非常喜欢青岛这座城市。去过几次,对景色和人文都印象深刻,还会再去。
但从天价大虾事件开始,青岛就像被下了蛊,屡出昏招。这次又被一次行人交通意外的调解刷新了认知。起因是一个近60岁的女性在人行道上行走,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转身而行,与身后的一名男性相撞并摔倒,造成骨折。这位女性向男性行人索赔18.8万元。青岛李沧区韩法官调查监控后认定,该女士在没有突发情况的前提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存在较大过错,而那名男性“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所以严格来说不算判决,而是经过多轮调解,最后这位男士赔偿7万元。
更离谱的是,这件和稀泥一样的调解,居然被当成“圆满化解”纠纷的普法案例而在当地电视台宣传。如果不是当地法院和电视台“失去感知能力”(海涛评论语),恐怕我们至今都难以相信,一种人情社会不问是非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仍然被当地作为正能量来宣传。费孝通先生将传统社会的特征之一定义为“无讼”,恐怕也不会想到当地法院和电视台仍然抱持这一态度,而且毫无标准和依据,息事宁人大过天。
首先法官的调解方向就很奇葩。居然毫无来由地整出一个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是参照机动车驾驶后车保持安全距离?可机动车道更不允许车掉头逆行啊。这种臆造出来的主要次要责任之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辨别,却被法官宣之于口,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行人毫无征兆地突然转身逆行,显然应该对相撞负全部责任,因此按照法理,男性并不该承担责任。保障法律在不同性别、年龄之间的一视同仁,这是上策。如果考虑执法语境,出于人道关怀,在调解中结合城市收入水平、该男性的经济能力适度予以补偿,这是中策。中策已然是权宜之计,在赔偿金额上更应该谨慎,我寻思给个万八千的足矣,而不是如今的7万元。熊师傅查过,2024年度青岛市全体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5545元,也就是说走在路上对方撞过来,两年工资没了。所以我说出于人道补偿可以,但要考虑当地和当事人情况。
而法官偏偏选了下策,给该男性定了个次要责任,赔7万元。无中生有出一个标准,赔偿金额较大。
更下下策的是,这事居然被拿来宣传。因为宣传具有示范作用,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但被拿来宣传的“标杆”,可能影响类似案例的导向。这种案件放在地方电视台,就释放出我刚才提到的一个信号:法院主张无讼,并且在类似的民事纠纷中倾向于双方追责。
很多人会半开玩笑说将来不敢去青岛旅游,或者要买“腿强险”,虽然是调侃,也反映出这件事的负面影响。即便排除这类滑坡论证的讽刺,也能从这件事看出,在当地,判决和调解的原则已经和现代法治精神发生了偏离。
刚才援引海涛评论,他将这种敢调解敢宣传的行为称之为“失去感知能力”,而在我看来,是他们有感知能力,比如对伤者的同情,但这种感知停留在人情社会,即过分凭借主观感受和朴素价值,既然有纠纷,就让双方都担责,形式上的“弱者”可以得到一些偏向,最终实现大家都消停。
这也有点像我们“家国同构”的理念,有句很扯的鸡汤“家是将爱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沿着这句话,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讲情讲爱”便大于讲理,于是裁决者在公义与情份发生冲突的时候,更倾向于后者。
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大忌。我们有时会说法律无外乎人情,那是因为法治与人的朴素情感在底层逻辑上保持一致,但在很多细节上,法治给人情社会中的陋习予以校正。“无讼”的文化适用于传统社会,和稀泥的处理也常应用于人情往来的熟人社会。可现代性已经无法逆转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每天面对的,不再是村口胡同的乡亲邻里。不断涌现的陌生人、不断变化的环境正在成为我们的日常,公正比无讼更重要,法治比人情更重要,这是我们从青岛“人追尾”调解中需要吸取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