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这样的“声音”并不少见。今天就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
421万债务背后的“护房大战”
林某与郑某甲的合伙协议纠纷,经仙游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郑某甲应当支付给林某加油站转让款4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郑某甲未及时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郑某甲与其妻郑某乙名下的共有房产,并启动了拍卖程序。
执行过程中,郑某乙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其认为法院所查封的房产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进行查封,要求解封房产。
二
隐藏在切蛋糕后的法律真相
法官拿着卷宗向郑某乙解释,“即使整块蛋糕被拍卖,你也能拿到属于你的半块蛋糕钱。”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郑某甲与郑某乙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保留郑某乙所有份额的前提下对案涉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最终,在向案外人郑某乙释法析理后,法院驳回了案外人郑某乙的异议请求。
三
守护幸福小家的小tips
当法院执行触及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配偶需清醒认识到:婚姻关系缔结的不仅是情感纽带,更形成法律上的财产共同体。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想要守护好自己的“小家”,不妨试试以下方法——
首先,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树立理性消费观和审慎投资观,从源头筑牢家庭财产安全防线。
其次,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应及时督促另一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别让债务“越滚越大”。
最后,如果经济条件有困难,也可以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文 / 陈莹莹 陈家新
编辑 / 郑静沂
本文由仙游法院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关注我们 | 不仅科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