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盛行,电商平台为了提升用户体验,纷纷推出了多项“退款退货”等便捷的售后服务。然而,这些售后服务背后也时常有“误会”层出不穷……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起因“网购”9.9元狗粮引发的退款纠纷,究竟是怎样一回事?


基本案情

张某(化名)在某线上店铺以9.9元的价格购买狗粮一袋并完成支付。随后,张某因个人原因联系客服表示“不想要了”,申请“仅退款”。客服同意退款后,系统完成了退款操作。

然而,由于该店铺在此期间变更了地址,却未及时更新物流系统信息,导致快递公司无法按原地址退回包裹。店铺经营者王某(化名)查询物流时,发现包裹显示“已签收”,误以为张某既拿到退款又收到货物,遂以“骗取货物”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9.9元,及打印材料费、运费等费用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方面,张某在未收到商品的前提下申请退款,符合平台规则及双方约定,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欺诈的意图;另一方面,包裹因地址错误致使快递公司无法退回,而整个过程中张某并未实际占有货物,其行为并无任何不妥。

因此,法官向王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 “七日无理由退货” 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退货的权利,同时指出物流信息存在瑕疵导致的误解不应由张某来承担后果。

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下,王某认识到自身疏忽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遂当庭与张某达成和解,并主动撤回起诉。

网购虽便利,规则要牢记。无论是“9.9包邮”还是高价商品,消费者和商家都应秉承诚信交易原则。消费者应合理行使退货权,商家则应规范管理,及时更新物流信息,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遇到纠纷时,建议双方先通过平台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再依法维权,切莫因一时误解而冲动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丨白杨坪法庭

作者丨李 旺 喻靖尧

编辑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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