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越来越多
停车成了一大难题
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
还有一部分商户
通过各种“花式”手段占用停车位
让城区停车“雪上加霜”
近日鹭港小区的居民投诉
有商户私占车位
路北区回复:即刻拆除!
路北区鹭港小区居民反映,502楼和503楼之间晨曦街有许多商户占道摆锥桶和安装地桩,影响居民通行,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路北区接到群众反映后,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陈家屯社区工作人员找到鹭港急救站负责人,即刻拆除隔离桩子,不能占用人行道及公共区域,隔离桩子现已拆除完毕。
唐山建科楼
也有私占车位的现象
路北区群众反映,西山道学院路交叉口建科楼28号底商门前,商户使用自行车占用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不让其他人停车,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路北区接到群众反映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巡查,现已对该处问题进行督导治理,并加强日常监管。
万达长青街两侧的车位被占用
万达长青街道路两侧公共车位被破旧车占用,利用僵尸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占用车位。
设立公共停车泊位
是为了方便所有市民规范停车
属于公共资源
私自长期占用或禁止其他车主停车
是违法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有业主私自上锁,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利的侵犯,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另据《民法典》第236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针对私设地锁的行为,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行使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除了小区不能私占车位
马路两边、公共停车场也一律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不得非法占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私自占用公共车位和安装地桩
不仅违规占用了公共资源
还存在安全隐患
给其他市民生活也带来诸多不便
你身边还有哪些私占车位的行为
留言区一起讨论吧
来源:问政河北、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