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地一小学教师被指殴打十岁学生,并抱起学生悬空探出三楼窗外,威胁要将其扔下去。当地教育部门通报,对教师作出记过处分,给予校长诫勉谈话;这名教师还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这件事的起因,是学生用水枪朝教师面部喷水。虽然学生有错在先,但当事教师的反应明显过激。万一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就悔之晚矣。
应该说,这件事的是非很清楚,但在相关报道的评论区中,出现了“有些学生就该好好管管”“家长不教育,又不让老师教育”之类的评论,言下之意是当事教师的行为属于管教学生,并无不妥。虽然只是少数,这样的观点仍有必要驳一驳。
首先,学生有错在先,不代表教师可以任意惩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让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而不是以伤害或恐吓为手段,让学生感到恐惧。
其次,不能轻视以暴力方式惩罚学生的后果。暴力不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还提供了错误示范,很可能让当事和旁观的学生误以为能用暴力解决问题。这样的方式即使看上去取得了短期效果,实际上有害于学生成长。对当事教师予以处分和拘留,既是保护学生权益,也是对暴力行为的必要否定。
学生犯错,教师有权利也有责任实施教育惩戒,只要是合法合规合理的,就应该得到支持。与此同时,也不能滑向逻辑的谬误,因为学生“应该管”,就不追究“管”的方式是否恰当。像上述事件中的十岁小学生,正是调皮捣蛋的年纪,也正处于社会化的过程中,如何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防止再犯,需要教师的理性和智慧,也需要家校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教育是复杂而长期的工作,简单粗暴要不得。
原标题:《新民随笔丨如此“惩戒”?》
栏目编辑:郁晶陶 题图来源:东方IC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