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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平:大家好,欢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课程栏目,我是王剑平,今天非常高兴邀请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庭的张晗庆庭长,欢迎张庭长!

张晗庆:王庭长好,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参与一中院的金色天平微课程栏目。


王剑平: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的人总是希望有人替他还钱。比如张三说李四的债务我来还,这句话怎么理解?其中包含怎样的法律关系?一种理解是李四的债务,李四不用还了,张三来还,债务人由李四变成了张三,这就是债务转移。还有一种理解是李四的债务,张三同李四一起还,张三加入到李四原有的债务当中去,这就是债务加入。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容易混淆的地方。因此,我们今天邀请张庭,一起来讨论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问题。

张晗庆:这个话题的讨论非常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确实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问题,因此被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数。与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相对应,债务也可以发生转移、债务人主体也可能变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承担。

王剑平:是的,张庭。债务承担学理上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担原有债务,原来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学理上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已有的债务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在学理上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务加入。


张晗庆:是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一条就是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学者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依据这条规定,如果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称为全部债务的免责承担;如果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所涉及的部分债务是免责债务承担。

王剑平:没错,原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民法典》除了承袭《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之外,在五百五十二条新增了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条新增的债务加入规定,使得《民法典》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更加科学完备。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债务当中,相当于为债权人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债务的加入和保证一样,发挥了债务担保的功能。

王剑平:张庭,我们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陈某系科技公司股东,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之间曾有承揽加工业务往来。电子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由陈某代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第3条约定,每月15日前还款15,000美元,共还6个月。协议第7条约定,如果某科技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第3条执行,那么陈某承担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和陈某共同还款167,000美元,尚欠163,000美元。电子公司认为,陈某在还款协议中的承诺是债务加入,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还款义务。


张晗庆:这个案件关键在于陈某的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债务的可转移性,债务转移所涉及的标的债务须得是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履行的债务;二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加入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真实有效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对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这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第7条约定,如果某科技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第3条执行,那么陈某承担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陈某的意思表示看,应当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王剑平:张庭长的分析非常到位。科技公司因承揽加工的业务,导致欠电子公司钱款。现在陈某承诺,某科技公司不还,他还。这个意思表示是否免除了某科技公司的还款义务?从协议第7条来看,并没有免除某科技公司的还款义务,原有的债务也没有转移到陈某身上,因此不构成债务转移。

张晗庆:王庭,这个案件中陈某还抗辩,其在还款协议中的承诺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J电子公司在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所以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王剑平:这类纠纷当中当事人这样抗辩的比较多。这里便涉及债务加入跟保证的区别。陈某究竟是债务的承担人还是债务的保证人,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债务加入的目的,如果这种债务加入的目的是为原债务人的利益,则可认为是债务担保。如果所涉当事人与债务有直接或者实际利益的,可以认为债务承担。第二,可以从协议条款表述看,如果约定有明确的保证意思的,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担保;如果没有,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

在这个案例当中,首先,陈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对于科技公司的债务有直接利益;其次,在协议第7条中约定,仅说明科技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陈某自行承担科技公司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陈某担保的意思。因此陈某是债务承担人而非债务担保人。陈某作为债务承担人,应该同科技公司一起共同承担债务。因此电子公司要求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张晗庆:是的,债务加入与保证从功能上讲均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两者在三个方面存在区别:一是保证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不具有;二是主张保证责任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但是债务加入不存在;三是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依法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在履行债务之后能否追偿要视其约定。

王剑平:正因为债务加入与保证存在这样的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是债务加入和保证,对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尤为重要。

张晗庆:就认定的方法来说,首先,运用文义解释规则,通过文本来探寻当事人真意。一是从使用的词句来判断,如果合同中出现“保证”的表述,一般应按照保证认定。如果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的表述,一般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确定的,还是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第三人表示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才履行,一般认定为保证。如果第三人明确、确定的表示要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更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其次,如果文义解释行不通,就要考虑体系解释。比如说履行顺位的约定就可以排除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因为这三者中只有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

最后,如果无法通过合同条款的解释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要依法进行推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和保证难以区分的情形下则应当推定为保证;至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则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进一步判断;如果无法确定,则应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王剑平:这种“轻责化”的推定,反映出法律已经从强调保障债权人利益转向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各方利益。

张晗庆:王庭,这里还有一个判决认定不构成债务加入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案例二:某公司负责人C经A介绍认识B,向B借款560万元用于银行贷款调头,因C未按约还款,B找到A,A向B出具一份《说明》,载明:“C所欠B本息692万元,本人负责督促C及其名下公司按以下方案处理:

月底前办理厂房抵押;C名下公司融资款下款后,偿还给B 346万元,剩余欠款于三个月内偿还完毕。如C及其公司不按此方案履行,本人承担责任。”该案中,B主张A承担责任是以C及其公司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故应当理解为履行责任,而A主张其承担的仅系督促责任,没有表明愿意代为还款。

一、二审法院认为,结合A是这笔借款的介绍人,B的主张更具合理性,A不仅有督促C履行还款之责,在C不履行的情况下还应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故认定A出具《说明》构成债务加入。再审认为,债务加入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A没有作出愿意代C还款的意思,不能认定A构成债务加入。

王剑平:是的,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从“本人承担责任、督促”两个词语结合来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区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关键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如何区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


王剑平: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认定主要是看债务承担协议的约定。张庭,我们再找一个案件进行讨论。

张晗庆:好的,我来介绍一下第三个案例的案情。


案例三:A公司是项目建设方,G公司是原施工人、原采购方,B公司是后续施工方、后续采购方,C公司系供货方。本案中,C公司为项目提供钢材,与G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项目进展中,G公司退出,由B公司接手项目。G公司、B公司、A公司三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项目施工方变更等内容,其中涉及G公司已签约未付款项由B公司承担权利义务等。该协议书C公司收到,且与B公司签订后续采购合同。因钢材款未能按约支付,C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张晗庆:这个案件一审认为,三方协议中B公司构成债务加入,而且经过了债权人C公司认可,对各方发生效力。所以B公司应当就全部的钢材欠款和违约金与G公司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但是二审认为,三方协议并非债务加入,B公司承诺承担未尽债务的前提是要与G公司就剩余物料、机械、劳务等进行结算,但实际双方未就此进行结算。G公司退出的时候,拿到的工程款中应当包含了C公司货款,所以B公司认为,这个货款应该由G公司来履行,不应当由B公司履行。B公司与C公司之间采购合同项下的钢材款已全部结清,二审查明B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据此改判B公司仅就其延期支付货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剑平:这个案子后来被提起再审,再审认为三方协议不是债务加入,而是债务转移。债务转移经过债权人C公司同意,受让方B公司应当履行G公司剩余债务。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B公司履行G公司剩余的债务及违约责任。

从上述案例情况来看,为什么再审和一审、二审对同一份三方协议作出不同认定。主要在于对三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认识。其中第9条约定:“除了已支付部分,剩余未付款项B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接受,包括其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等均由B公司承担。”这个条款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应当如何理?

一审、二审均是围绕C公司主张的债务加入进行分析认定的,再审则是从合同的文义理解和各个条款的体系理解来认定,认为该条款是G公司将债务转移给B公司且得到了债权人C公司的确认,因此构成债务转移,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

张晗庆:王庭,从今天我们讨论的案例来看,确实,对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能不能请您从审判方法的角度来给我们总结一下。

王剑平: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我们单看法律规定觉得很清楚,但是一用就会发现问题。我个人分析认为,债务承担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原债存在,二是债务承担协议须发生效力,三是必须有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


其一,原债存在。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时候,被承担的债务应当有效成立。债务无效或者已经消灭的,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同样,债务被撤销或者解除,被撤销或者解除之前仍为有效。

其二,债务承担协议须发生法律效力。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法律效力,除了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生效要件之外,其中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例如在债务转移当中,债权人跟第三人的债务协议,对于债务人而言,它仅有利益而没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债务协议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务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名下。债务人跟第三人的债务转移协议,如果两者达成合意即发生效力,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势必会造成债权实现障碍。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跟第三人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因为债权人跟第三人已经参加了,所以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

其三,必须有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如何理解?尤其是对有争议的债务承担,如何准确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就涉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请张庭为我们讲述一下,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把握合同解释。


张晗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所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即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特定交易背景,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能力作出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词句使用的是一般的用语,就应当按照通常含义来理解;如果词句使用的是专业用语,就应当按照专业上的特殊含义来理解;如果是当事人双方都已经明确同意合同条款所表达的是某一种意思,则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含义来进行理解。

王剑平:刚才张庭对合同解释做了阐述,使我们对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把握合同解释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债务承担协议中区分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主要须结合个案相关因素予以考量:


第一,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措辞。债务转移典型的表述是: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债务加入的典型表述: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由于债务承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单方履行义务或者丧失权利,因此措辞应当具备足够的确定性。

例如在案例一当中协议第7条约定:如果科技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由陈某履行科技公司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第三人陈某在原债务人(科技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由陈某自行履行科技公司的还款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一个意思表示。

第二,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背景与目的,从中推断出当事人是否具备约束意思。债务转移需有明确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的意图;债务加入需要体现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图。案例三当中结合协议的其他条款理解可以推断得知,G公司有全面退出的意图,剩下的事项均由B公司接手。根据此交易意图和目的,可以认定三方协议是债务转移,而非债务的加入。除了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措辞以及缔约的背景、目的之外,可能还需要考量其他因素。对此,张庭能不能给我们一些建议。

张晗庆:我想还有几个细节问题在考量的时候需要关注。

第三,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即第三人对原债务是否存在实际利益,以致其作出加入债务或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比如说我们刚刚讨论的案例一,案例一中陈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所以他对某科技公司的对外债务有实际利益。因此,作出债务承担的意思也符合其与某科技公司的实际利益关系。

第四,需要考量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是否提供了某种担保手段或者允诺了某种责任。比如说案例一中明确约定:陈某在某科技公司不履行时,由其承担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这个义务和责任的约定就能表明他做出了承担责任的允诺。

第五,需要考量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以后的实际行动。比如说在案例三中,三方协议签订后,后续施工人B公司与债权人C公司签订了后续钢材购销合同,也延续之前C公司与G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在后续过程中C公司也未在向G公司主张欠付货款,而均与B公司进行滚动结算。这一系列行为就可以印证C公司与B公司对G公司退出,由B公司来承担相应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王剑平:通过张庭刚才的归纳,区分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主要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意思表示作出的措辞;第二,缔约的背景、目的第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第四,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的承担的方式;第五,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以后的实际行动,五个方面综合予以考量。

张晗庆:是的,王庭的归纳我非常认同。

王剑平:谢谢张庭,通过以上的讨论,希望大家对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认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有助于减轻其财务压力;原债务人退出以后,债权人需要重新评估新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可能面临更高风险,需要审慎决策。债务加入以后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以选择,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但多个债务人并存的情况下,也对债权人主张债权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更要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两种债务承担的方式,可以灵活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满足不同的需求。在司法实践当中明确区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有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优化债务结构,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优化营商环境。

以上就是本次微课程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关注,也感谢张庭的参与。

张晗庆:谢谢王庭,谢谢大家。

王剑平:让我们下一期再见

张晗庆:再见


视频拍摄:龚史伟

视频剪辑:龚史伟

值班编辑:郭葭 王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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