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问题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综上,违规吃喝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种违纪行为:一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是“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三是“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在2020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中,将“违规公款吃喝”和“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列为“违规吃喝问题”,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列入“其他”项中,不作单列显示,表明党员干部对不得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这一要求认识日益清晰,纠治违规超标准接待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不代表此类问题不再属于整治重点,在实践中仍要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转自: 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