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艳霞)日前,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一起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例:湘潭某机械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例。该企业被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4万元。
2024年12月26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南省大气帮扶督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对湘潭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漆房外晾干、含油漆底灰涂抹作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喷漆房未关闭,有机废气通过侧面排气扇直排窗外,地面漆渣较厚。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