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 据 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 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通知,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原文附件)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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