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5年5月18日整版报道
“先行判决”
助力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难题
——江苏高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
导 语
建设工程相关案件通常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查明事实,审理周期相对较长。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通过先行化解部分争议,打破施工合同履行僵局,推动工程项目复工续建。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为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参考。
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2022年初,某装饰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真石漆等工程,后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辅材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某工程公司施工完毕。某装饰公司先后就结算及付款事项对某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但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2月,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诉讼请求涉及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且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最终确认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特别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后某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他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表示愿与某装饰公司协商解决。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事实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法院对案件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以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双方分歧矛盾,同时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快速兑现。该案先行判决也推动了双方协商解决剩余争议部分诉讼请求,避免因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巧解楼盘“停工结”
保障交房护民生
2021年12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某置业公司已对部分商品房进行预售,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2023年4月,因双方发生纠纷,项目停工,经某置业公司多次催告后项目仍未恢复正常施工。2023年6月19日,某置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发出《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某建设公司给付擅自停工损失、违约金等。某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产生了纠纷并已停工数月,某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工期顺延合理情形,且经发包方多次催告,某建设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状态。某置业公司关于确认《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于2023年8月23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并对双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建设公司退场,某置业公司取得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施工单位进场复工续建,工程顺利竣工验收。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在延期四个月后陆续交付购房人。
图为复工续建现场。刘朋 摄
典型意义
住宅项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施工停滞数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确定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因争议较大而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和一审、二审等程序期间,案涉工程可能长期停工,造成当事人及购房人损失持续扩大。因此,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因法院已经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开展工作,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通过先行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复工续建和商品房的尽早交付,在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的同时,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二审先决减诉累
精准发回稳预期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广场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以及窝工补偿发生争议,某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补偿窝工损失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建工公司给付某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万余元及利息、窝工补偿1011万余元。某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实已经查明,且双方就该部分判决结果并无争议,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项。针对窝工补偿部分,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需通过鉴定确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部分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对窝工补偿部分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予某安装公司撤回窝工补偿部分的起诉。
图为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夏蕾 摄
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缩短全案争议解决周期、及时定分止争具有显著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繁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提起上诉有时仅是对部分裁判结果不服,一旦案件进入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同时,明确限缩重审的审理内容,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发回重审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决缓和了双方矛盾,当事人对未经判决的窝工补偿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预期,进而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部分调解﹢柔性保全”
纾解企业资金压力
2021年1月,某建工集团与某材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工集团承建某材料公司的铸造车间、材料仓库等工程。工程于2021年12月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某材料公司欠付工程款,某建工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材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923万余元,并确认某建工集团在欠付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调解,促成原、被告就双方无争议工程款部分先行达成调解协议:某材料公司分期给付某建工集团工程款1843万余元,某建工集团收到某材料公司首笔工程款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对某材料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在案件后续审理中,因双方实际履行调解协议,协商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某建工集团就案涉工程款在其施工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企业可能因回款困难或长期被保全而面临资金压力。部分调解和先行判决的运用,对于缩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纷周期、平衡当事人利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积极促成当事人就无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帮助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同时,调解协议约定在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解除全部保全措施,既保障了施工企业的权益,也有效避免了对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院通过采取“部分调解﹢柔性保全”举措,有效缓和了当事人矛盾,为该案后续审理中双方对争议工程款达成一致奠定了良好基础。
调解先行明确修复义务
实质解纷实现“物尽其用”
2014年6月,某资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2014年10月,李某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谢某某,并签订了协议书。其后,各方对于该工程的款项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资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谢某某,谢某某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曾就工程质量产生争议。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验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法院依法追加谢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某资源公司、谢某某就工程继续施工方案等无争议的部分先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谢某某对工程进行修复并办理后续手续,某资源公司在工程修复后支付工程欠款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工程经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法院就其余争议部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资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39万余元欠付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选择。本案法院通过先行组织调解实现“争议分层化解”,成功破解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瑕疵僵局”,是运用先行判决理念与实质解纷理念协同发力的典型实践。针对本案工程质量、衍生诉讼等问题,法院精准把握各方诉求,主持各方就关键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将修复结果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在维护施工方权益的同时,也倒逼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有力保障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为后续争议及衍生诉讼的解决奠定基础。案涉工程经修复后重新投入使用,激活了闲置资产的社会价值,为类案处理打造了“修复式解纷”的范例。
记者观察
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注入“司法动能”
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准确适用,既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也精准回应了社会治理难题。江苏法院这批典型案件的审理效果,展现出先行判决制度在化解矛盾僵局、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工程复工续建等方面的显著成效,充分体现出江苏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因造价鉴定、本反诉交织等导致审理周期较长,而先行判决制度的灵活运用将案件“化整为零”,就已查明事实部分先行裁判,显著缩短审理周期。二是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停工楼盘牵动民生,先行判决“快刀斩乱麻”,使企业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尽快抽身,推动楼盘复工续建,让购房者早日拿房、安心入住。三是有力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先行判决制度将“无争议工程款优先兑现”,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从“提升效率”到“盘活项目”,从“保障权益”到“稳定民生”,江苏法院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制度,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