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被告人的三十多名亲友,一起旁听了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穆文斗行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案件从上午9点多,一直开庭到晚上7点多,里面有不少值得说说的东西。

一起重审案件的多处硬伤

庭审期间,案子里的所有不可思议的点,都暴露到旁听公众面前。

1、行贿金额比受贿金额高41万

这次开庭,是重审一审开庭。此次开庭前不久,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刚变更了起诉书,把行贿金额调整到了和受贿金额同样的数额。而在最初的起诉书中,指控穆文斗行贿的金额,居然比受贿案被告人李子洪多出来41万元!

根据此前的起诉书,检方认定,民企老板穆文斗,向国企领导李子洪,行贿金额共计423万元。但在此前已经判决的李子洪受贿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李子洪从穆文斗处受贿的金额共计是382万元。

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少见。所以,国内头部法治社会类新闻媒体澎湃新闻发了新闻并把这个新闻点做到了标题里,一贯以稳健不爱看热闹著称的核心中央级媒体光明日报都转发了这篇新闻。


2、价格鉴定的比对房源,比涉案房屋小60平且户型不同

4月29日的庭审现场,检方指控:2021年4月,穆文斗根据李子洪授意,将一套房产以13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李子洪的兄弟李子强。经云南公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价值43万余元。

法庭上,辩护人指出:评估公司不是适格鉴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报告选取的可比参照物,不但和涉案房屋不是同户型房屋,且面积也相差甚远。

面积相差甚远,是多远?事后被告人家属表示:其中有两个作为参考物的房屋,一个面积是255.09平方米,一个是217.8平方米。而涉案房屋的面积,是277.86平方米!

故此,辩护人在法庭上当庭指出:价格鉴定的参考物,没有参考性,选取方式违背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辩护人同时在法庭上表示,涉案的房产项目里,是有同户型房屋的,而且律师至少找到了7套同户型房屋,售价比穆文斗向李子强出售的价格低,但评估公司未选择这些同户型房屋作为参考物,而是选取了高价售出的户型和面积均相差甚远的房屋,作为参照物,丧失了中立性和客观性。

随后,律师将7套同户型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3、刑案司法鉴定 将民诉相关规定当成“鉴定依据”

在审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检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针对这份鉴定,辩护人指出了多项硬伤:

本案是刑事案件,而鉴定意见中列明的鉴定依据,居然包括《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列明的鉴定依据,还包括200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而它在2022年就已经失效了;

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依据被害人供述、证言等非财会资料形成结论,但鉴定意见记载的检材包含穆文斗等人的讯问、询问笔录。

与国企一起做生意,风险很大

在其他方面,控辩双方的火药味也甚浓。

辩护人对检方变更起诉书增加职务侵占这一新罪名的做法表达了强烈的意见,认为检方是在针对一审中“认罪认罚”的穆文斗提出上诉后导致案件发回重审进行报复。此前,镇康法院一审以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穆文斗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穆文斗上诉,2024年12月3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挪用资金罪方面,检方指控称:2016年至2017年,穆文斗以名下旭日建材公司与临沧边投公司合作开发临沧边投公司名下镇康县一处工业园区土地,穆文斗一方负责前期筹建期间,以名下公司名义收取意向诚意金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使用;2018年4月,临沧边投公司与穆文斗一方的公司成立中达公司开发上述项目,穆文斗利用担任中达公司董事长之便将中达公司资金转入其公司用于经营或个人使用,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司法会计鉴定,穆文斗在中达公司成立前挪用资金1365万余元,在中达公司成立后挪用资金1.1267亿元。

职务侵占罪方面,检方指控称:穆文斗于2015年至2016年,因实际控制的恒晟水电工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向李某等7人借款,中达公司成立后,穆文斗将中达公司名下的29套房产以及6宗项目规划用地抵债给了上述7人,经云南公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产和项目规划用地总价值2231万余元。

法庭上,穆文斗说的非常多的一句话就是“中达公司是我的”。而他的辩护人说的非常多的一句话则是“穆文斗一直认为中达公司就是他自己的”。

法庭上,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解释:虽然形式上,镇康县中达实业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穆文斗名下的公司共同设立的,但实际上国企临沧边投公司并非真正的股东,而是“名股实债”。

法庭上,辩护人认为:由于穆文斗把中达公司看成是自己的公司,所以中达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频繁,财产混同,中达公司需要支出的款项,都是由穆文斗本人和名下其他公司汇款至中达公司账户。

法庭上辩护人还提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只单方面审计了中达公司流入关联公司的款项,但未全面计算穆文斗的其他公司向中达公司转账的情况,也未计算其他公司代中达公司支付的款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将中达公司成立前旭日建材公司坐收坐支的款项(现金收取、现金支出),均认定为款项属于涉案诚意金,缺乏证据支持;穆文斗自行投入 2000余万元资金启动“三通一平”,其经营的其他企业无偿提供建材物资运至工地,相关债务应由中达公司承担,穆文斗使用中达公司的房产抵偿,属于民事意义上的债务抵销,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说前面提到的“三大硬伤”,是在其他案件中少见的特殊性,那么因为和国有企业合作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则是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的。上面的“检方指控”和“辩护意见”,流露出的即是这种风险。

司法实践中,民企和国企合作经营,明股实债,最后民企老板为此身陷囹圄的,太多了。其中不少,都是国有企业出土地或其他资源,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民营企业出钱出力全权运作,求利益回报。很多民企老板文化不高,天真的认为既然这事是大家事先谈好了的,那还能有什么法律风险,但最后法律风险还是发生了——一旦纪委检察院把国企领导端了,尤其是“认罪认罚”了,之前的所有承诺瞬间变成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民企老板紧跟着就得出事。

就像二十多年前,大量出现因集体经济、承包问题引发的贪污案一样。八九十年代,国家鼓励集体所有制经济、鼓励承包,很多人借着东风,以集体经济负责人、国企某项目部承包负责人的名义闯事业,但最后生意干黄了还好,一旦做大,出现利益争夺或权力争夺,不少人就出事了,被按照贪污罪判了。

法律专业,本质是一门社会科学。无论是之前还是现在,对待涉企案件,政法机关都不应仅从字面意思,机械性执法,应该从全局的、时代背景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综合考虑,更审慎地看待罪与非罪问题。

否则,这样的案子越来越多了,哪家民营企业还敢和国有企业合作?这和2015年以来国家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政策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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