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恶意退保名下商业保险,导致执行受阻。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林某最终主动退回保单现金价值8万元,案款得以执行到位。该案的办理再次警示:保险并非规避执行的“法外之地”,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逃避执行“玩套路”,法院亮剑破困局
2024年,林某因合同纠纷被津南法院判决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及利息、罚息等186453.11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孙树胜依法对林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但其名下投保了一份现金价值较高的商业保险。孙树胜随即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文书,要求冻结该保单权益。
然而,林某在明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为规避债务,竟在法院冻结前擅自办理退保手续,将保单现金价值转入个人账户并转移,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发现林某的规避行为后,孙树胜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保险公司退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很快固定其转移财产的事实,并对林某进行严肃训诫。
“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明知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却试图通过退保商业保险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拒不配合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被执行人即便退保,转移的资金仍须履行债务!”孙树胜结合相关规定,向林某释明法律后果。经多次沟通,林某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将8万元现金价值退回至法院执行账户。
保险权益非“避风港”,诚信履行是底线
法官:“部分被执行人误以为保险产品具有隐蔽性,企图通过退保、变更投保人等方式逃避执行,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法官说话对话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理财型保险的收益等均属于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冻结、扣划,若被执行人恶意退保转移资金,轻则被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重则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利用金融产品、信托、虚拟资产等“新型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徒劳无功。唯有诚信守法,主动履行责任,才能真正避免信用受损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