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流域违法违规行为曝光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5年4月21日17时2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宇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杨某宇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22日9时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康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杨某康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4月22日9时12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德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李某德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22日15时5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4月29日13时53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李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守护洱海,你我同行!当您在洱海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请及时制止,或者用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让我们用行动传递责任,用心守护这片碧水蓝天,让洱海这颗“高原明珠”永远闪耀光彩!

信息来源:智慧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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