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金晓伟,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东涛,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研究中心研究员。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5年第2期,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公号。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力推进了执法协同研究的功能性转化,但囿于条块分割和部门壁垒,行政执法活动如何有效协同仍然缺乏清晰的路径指引。相较于理论研究的局限,实践中以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为切入点的创新探索成为了纾解执法协同困境的重要实现路径。结合必要性、可行性的理论证成和浙江多地的实践模式考察,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规范、高效实施在一个“弹性空间”中达致动态平衡。分析既有实践模式展现的多重行动逻辑、经验策略与阶段性缺憾,建议采取管理主义与法律主义的融合进路,完善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标准与考核指标,规范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权责配置与动态、数字、风险治理手段,共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协同新机制。
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侧重于放松管制、权力下放的去官僚化运动造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少国家开始探寻建立一种能够确保政策连贯性和政治协调的公共服务模式,并呼吁“再中心化”与“整体政府”。域外行政改革的总体方向,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呈现的整体性、协同性规律趋于一致,“整体政府”“协同政府”以及“整体性治理”“协同性治理”也逐渐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执法协同作为其中之一的重要研究议题,系指不同执法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目标或任务,通过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业务协作等方式,共同开展执法活动的经验现象。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执法协同成为提升执法效能、破解碎片化治理难题的重要机制。透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多样化执法协同研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为实现执法协同的主要模式,并且有力推进了执法协同研究的功能性转化。然而,囿于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等诸多因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仅未消除条线分工,反因执法事项的横向与纵向调整,制造了更多层面的分工,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基层执法协同需求。宏观层面,县级执法部门之间、县乡两级执法机构之间的协同;中观层面,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与执法部门处罚之间的协同;微观层面,执法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案件线索移交与查处之间的协同;等等。各个层面能否达致理想的协同格局,直接影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
一、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改革创新与研究反思
行政检查多属于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和负担行政行为的预备行为,在执法流程中的典型表现是“许可-检查-处罚”。鉴于行政检查在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环节中的衔接属性,其在串联宏观、中观、微观等各个层面执法协同需求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此,实践中出现了以行政检查为切入点,撬动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协同的创新探索。实证研究显示,浙江省嘉兴市于2018年率先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行“综合查一次”,旨在解决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监管与执法脱节,乃至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执法系统联动问题。“综合查一次”的基层经验从浙江走向全国,不仅为《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执法协同”专章所吸收,而且被写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向全国复制推广,为纾解执法协同困境提供了以行政检查协同为方向的路径指引。然而,“综合查一次”的初步推行并未系统解决行政检查协同的问题。随着问题和经验的积累,行政检查的协同模式开始迭代升级,以浙江多地于2024年初启动的“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工作为标志。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系在“综合查一次”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既包括“综合查一次”的机制理念,又嵌入了“计划统筹”的创新意涵。“计划统筹”,“计”表意计算,“划”体现分割,合二为一为分析计算如何达成目标之意,而“统筹”一词多强调规划。参考《宁波市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可以定义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街道)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各种计划方法规划本行业或本区域一定时期内行政检查的类型与频次并按章施行的检查机制。
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作为“综合查一次”的迭代升级,新在何处?主要在三:第一,全流程拓展的飞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不再一味采用单一的末端处罚方式,转而强化前端监管以实现从“堵”到“疏”的科学转变。基于行政执法全流程的视角,行政检查可以细分为基于事项的处罚检查、基于对象的批后检查和基于巡查的日常检查三种类别。其中,基于事项的处罚检查针对违法或疑似违法行为,系以问题为导向的末端处罚前置程序,亦为“综合查一次”的基本逻辑;而后两者旨在通过检查实现风险防控,归属源头治理范畴,体现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流程拓展。第二,从单维度到立体式的飞跃。执法权下沉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检查、强制等权力,诸多行政检查事项随改革推进发生了纵向层级调整。“综合查一次”系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部门,整合其他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检查机制,其本质是一种跨部门的联合检查,虽在后续发展中加入了跨层级联合的元素,但在纵向层面的综合程度与检查力度方面始终有所欠缺。相较而言,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立足整体政府全局,以立体框架疏通条块关系,在保持原组织体系不变的情况下,采用串联纵向层级与横向部门的系统思路,最大程度实现检查权的综合与协同。第三,由临时性向常态化、制度化的飞跃。法治是一种常态化社会治理模式,基层治理创新亦注重长效机制的构建。“综合查一次”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检查频次,减轻了企业负担,但该机制在时间、对象等方面的检查决定具有一定的临时性,较真正意义的长效法治而言尚存不足。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则以制度形式确认行政检查的协同实施,通过多元共性要素统筹周期性、临时性的检查计划和实际任务,克服了检查因事而起、因人而变的随机性,赋予了行政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的法治特征。基于此,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可谓代表了当下行政检查协同的最新发展。
纵观相关文献,关于行政检查的既有研究主要涉及概念与性质界定、功能定位、实体与程序规范,以及大数据检查、非现场监管(检查)等执法创新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将行政检查作为执法权综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执法权的横向整合与纵向下沉形成联动。遗憾的是,在理论空间中,学界大多从法律主义的视角切入,强调对行政检查活动的规制,忽略了行政检查之于行政执法有效协同的重要地位,特别是缺乏针对行政检查协同嵌入基层治理的机制分析与路径方案,一定程度抑制了执法协同研究的功能性转化。在实践场域中,迭代升级中的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秉持了以行政检查撬动执法协同的底层逻辑,弥补了行政检查协同微观机制的相对空白。但作为缺乏足够实践基础与理论探讨的新生事物,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推行无疑需要接受理性论证和跟踪评估,一系列疑问也将接踵而至: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因何而起,又为何而生?执法可以被计划统筹吗?执法活动的计划统筹运行与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存在冲突?如何消解计划的确定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现实张力?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际运行是否/如何遵循行政执法领域发展的基本规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一系列关涉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必要性与可行性的问题亟待得到理论回应与实践检验,相关经验做法的规范构造与具体规则设计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优化。
二、“弹性空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理论证成
面对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一系列疑问,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反思首当其冲。这种反思既建立在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与其所处宏观结构的链接之中,也关注其与他种微观机制的碰撞冲突化解。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需求”证成了计划统筹之必要性;另一方面,“计划管理体制”“风险规制与防范”以及“运动式治理的制度化”证成了计划统筹之可行性。结合上述五个维度的系统思考,共同构成了一个总体分析框架(“弹性空间”中的动态平衡),阐明了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基本逻辑。
(一)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之必要性
1.现时性需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衔接点
前述提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仅未消除条线分工,反而带来了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多重执法协同需求。面对行政执法体制长期“碎片化”困境,基于“整体政府与协同治理”框架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尚需探寻更加细致的解题路径。实践现状与改革趋势表明,欲解决执法协同之症结,要害切口在于行政检查。具体而言,行政检查的前端衔接行政许可(基于批后监管的行政检查),后端衔接行政处罚(基于巡查、办案的行政检查),是执法闭环体系中的重要衔接点。行政检查环节能否实现协同,具有影响宏观、中观、微观等各个层面执法协同乃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的关键意义。
宏观层面,囿于分散赋权的执法体制影响,行政检查权亦在县级执法部门之间、县乡两级执法机构之间分散化配置,加之“条条”“块块”张力而形成的差异化检查逻辑,导致行政检查的实施呈现“碎片化”的状况,多头、重复、交叉检查乃至“乱检查”的现象颇为普遍。中观层面,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行,不少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行政处罚事项)被剥离出来,在特定领域形成了“多个业务主管部门、一个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执法格局。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末端执法(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基于行业监管的行政检查权仍是其法定职责,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行使与末端执法(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然而,实践中大多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知却是,基于行业监管的行政检查权与末端执法(行政处罚)权一并划转,不愿继续履行前端监管(检查)职责,导致改革打造的监管执法协同体系难以有效运转。微观层面,部门(层级)间的执法协同表现为执法案件办理中的业务衔接,而案件线索移交与查处作为执法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构成了行政检查协同的具体场景。从案件线索移交前后的核查到立案后的调查,均需在厘清各部门(层级)行政检查权责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业务衔接。然而,执法案件的办理环节普遍存在行政检查权责不清的问题,加之案件线索移交标准的模糊,案件线索移交部门和立案查处部门之间的行政检查权责分工往往演变为“各退一步”的尴尬现象。由此可见,应然与实然的差异在宏观、中观、微观各类执法协同层面均能体现,进一步凸显出行政检查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重要衔接属性。无论是从检查事项还是对象进行分类,各主体的检查事权也都存在交互之处,使得围绕行政检查的计划统筹得以作为一个切入点,据此回应多重执法协同的迫切需求。
2.时代性审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助力机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大多与行政权的运行息息相关。其中,行政检查在优化营商环境议题下关涉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两端,是市场管理活动中连接政府与企业的重要桥梁。实践中,行政执法与营商环境的矛盾主要反映在涉企执法检查方面,具体表现为行政检查次数过多、频率过高,甚至出现多头、交叉、重复检查的“扰企”现象。因此,行政执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在于行政检查的实施,特别指向行政检查活动的协同优化。为保障市场主体利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指引下,众多省市相继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从原则和规范上对行政检查活动予以调整优化。例如,《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为营商环境提供科学合理的执法环境。
就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创新实践而言,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的强劲助力。一方面是调节私主体之间关系,通过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失信企业,对其进行督促整改与处罚,避免市场秩序混乱与恶性竞争,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平台;另一方面是调整公私之间关系,通过控制与规范行政检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多头、随意检查,克服“扰企”问题。作为“综合查一次”的更新迭代,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行政检查按照“一件事”进行整合,在综合检查的基础上分类设置检查频次并实时动态调整,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同时,各级检查部门、队伍受检查标准制约,严格执行行政检查计划,确保机制有效运作;最后,计划统筹以制度化、数字化形式对检查主体实施监督和考核,约束与规范行政检查,从内部提升行政检查能力以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可见,营商环境升级的背景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提供了生发沃土与强劲需求,而以行政检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在逻辑线条与政策导向上亦具有相当必要性。
(二)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之可行性
1.历时性考察:计划管理体制的回顾与反思
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目标设定,意味着针对潜在执法(检查)活动的总体框架设计。然而,其中隐藏的一个逻辑悖论是,面对执法对象和行政违法行为的不确定性,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是否适合采取计划统筹的形式?在此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又能否真正实现对执法(检查)活动的计划统筹?
回顾我国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的发展历程,计划统筹并非无源之水,而是贯穿始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走上了计划管理体制的轨道,即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对国民经济各方面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在长期的计划管理体制塑造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了编制领域执法计划的工作惯例。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管理体制的传统并没有完全革除,编制计划的工作惯例得到某种程度的延续,呈现出“计划—执行”的规范化演进特征。例如,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系统规划了三年内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任务。
基于计划管理体制的传统塑造,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具有较强的实施可行性。首先,面对执法资源供给有限的实践难题,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够有效分配监管执法力量,优先检查重点企业与重点领域,以有限资源追求执法效能最大化。其次,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并不冲突,二者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正是以系统性的执法(检查)手段重塑市场规范、增强市场活力,消解自由竞争带来的市场弊病。再次,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在法治框架下展开,避免了计划经济的多变性与随意性。加之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环节中的相互制约机制(“两个相对分开”),行政检查权的综合并不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反而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进一步消解了集权带来的法治风险。最后,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打破了长期以来各部门因重计划轻统筹而导致的执法计划相互重叠甚至冲突的不良状态,公开的检查计划既为行政主体、行政对象提供了可预见性的法律效果,促进检查规范化发展,又为各部门联合协同提供了必要的信息资料,有效提升执法协同效能。
2.前瞻性选择:风险社会的规制与防范
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快速发展,“风险社会”的到来撬动了治理理念从事后应对向前端预防的重大转变。一系列防治类法律法规悄然落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得到重点关注,预防性治理体制趋向成熟。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制度化实施,给予原本较为分散的行政检查活动以规范化的法治特征,适逢当下风险治理需求前移的现实背景和预防型法治建设需要。问题在于,我国基于风险规制与防范理念的监管表现不容乐观,存在社会风险研判重静态分类轻动态分析、风险评估重结果定级轻过程诊断、风险防控重专业分工轻力量整合三大缺憾。面对风险社会的复杂治理任务,执法计划的确定性与风险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张力如何消解,既定的统筹方案如何适应动态变化的风险治理规律?
针对前述三大缺憾,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良性实施足以分类化解。其一,在风险评估方面,重结果定级轻过程诊断的问题生成源于末端追责问责的惯性思维。一直以来,行政处罚的规制作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较为突出,以致形成“以罚代管”的非正常现象,监督部门追责问责的目光也通常关注末端执法环节的纰漏。在此背景下,行政检查工作长期不受重视,缺乏足够的资源供给,特别是在执法(处罚)权划转调整的改革过程中,各部门怠于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导致多个领域出现监管不力甚至空白地带。而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是对前端治理的优化完善,有助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即使出现危险,充足的检查记录也能够帮助业务主管部门快速“寻根”,形成优化方案。其二,在风险防控方面,纵横双向的权力整合是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题中之义,即在“综合查一次”的基础上,通过部门间、层级间全面梳理行政检查事项,辅以综合检查、联合检查等计划统筹措施,以整体性检查体系回应风险防控需要。其三,在风险研判方面,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确定性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张力固然存在,而后者恰恰为前者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计划统筹的制度规范设计过程中,可采取细化指标、动态调整、场景化归类等方式,建立健全与风险变化规律相适应的分级分类检查体系,避免具体机制运行的僵化现象。
3.实践性趋势:运动式治理制度化的迭代升级
运动式治理系指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理活动中因政治任务、政策要求或特定问题而展开突击性、超常规工作,时常冠以“专项行动”“专项治理”等代号。在压力型体制作用下,基层执法活动多采取运动式治理策略(表现为运动式执法),如特定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执法相对人或违法现象,在特定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开展突击式、超常规的执法活动。运动式执法因其随意性、临时性的特点而与法治的稳定性、确定性相冲突,常为学界诟病。特别是行政检查引发的复议和诉讼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强化了治理者在行政检查领域部署开展运动式执法的行动逻辑。透过管理主义与法律主义的协调研究,运动式治理无疑具有进一步规范化的必要。
令人欣喜的是,实践场域中的行政体系和治理机制正在经历一个不断转向理性的过程,运动式治理得以制度化重塑。实证研究发现,基层以“专项治理”为代号的运动式执法活动业已显现制度化实施趋势。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综合查一次”“监管一件事”等机制的实践推行,行政检查由原先较为无序、部门(层级)间相对独立行使的局面转向协同配合模式,其中嵌入的分级分类检查计划的制定更是为监管执法活动的制度化推行提供了规范指引,增强了监管执法活动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运动式治理(执法)的制度化趋势印证了行政检查活动向计划统筹方向迭代升级的规律性,以及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可行性,亦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例如,行政决策是运动式治理的依据,决策之前必须明确政策与规制目标,实施之前进行会商讨论,形成相应计划后再进一步推行,从而实现运动式治理活动的规范控制。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推行与之类似,检查事权综合的初衷在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蕴含了规范、高效的双重诉求,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进而增强其执行力与运行力。
(三)分析框架:“弹性空间”中的动态平衡
针对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反思,融入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需求”“计划管理体制”“风险规制与防范”和“运动式治理的制度化”等五个维度的多重考量。系统观之,除去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大体划分,五个维度之间紧密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勾勒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理论分析框架: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规范、高效实施在一个“弹性空间”中达致动态平衡。“弹性”一词意指动态平衡,其源于17世纪的物理学领域,随着学科的融合与借鉴,逐渐从自然科学延伸到社会科学,如今已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等诸多研究领域。在此基础上,“弹性空间”成为描述政策执行、法律实施状况的常用分析框架。同时,作为“综合查一次”的迭代升级,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全流程拓展与立体式飞跃(前两点创新)的重心在于效能,而常态化、制度化的飞跃(第三点创新)则强调规范,实现了规范与高效的有机融合。
具体而言,计划管理体制传统的深刻影响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推行提供了相当的经验基础和总体实践空间。在政府能力和资源供给充沛的情况下,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范围可以覆盖各部门(层级)的全部行政检查事项、对象与方式,实现“最大型计划统筹”。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能力与资源供给亦有上限,“最大型计划统筹”并不完全契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阶段性演进规律。针对登记在册的(规上)企业开展“聚焦型计划统筹”(涉企组合检查)更具可行性,也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意味着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实践空间的理性收缩。当然,行政检查作为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其计划统筹实践空间的过度收缩难以有效防范各类重点、特殊领域的风险隐患。唯有结合多样化的风险治理场景需求予以动态扩张,适时嵌入“机动型计划统筹”,方能实现行政检查活动的预防功能。但是需要注意,“机动型计划统筹”势必增加众多临时性、非法定的检查事项,需要破除运动式治理(执法)的积弊,以再度规范的思路达致“制度型计划统筹”。因此,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生成和实施框架寓于“总体—收缩—扩张—再规范”的“弹性空间”之中,融合了规范与高效的双重价值(图1)。
图1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弹性空间”
三、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践模式分析:基于浙江多地的考察
透过理论层面的系统思考,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是如何实施并促进执法协同的,尚需结合分析框架进一步展开实践分析。近年来,浙江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承接了全国唯一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2024年1月,宁波市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出台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办法,统筹规范各部门各层级的行政检查计划,被省司法厅在全省予以推广。在此背景下,浙江各地快速响应、多点开花,展现出推进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工作的积极态势。
(一)“弹性空间”的实践展开: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多重行动逻辑
1.“最大型计划统筹”:宁波市全面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
作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首创地区,宁波市凭借《宁波市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的政策框架,全面推动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工作覆盖市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街道),旨在最大限度统筹检查计划,实现最大程度整合单部门为跨部门联合检查。
在统筹内容方面,囊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检查制定的双随机抽查计划、重点专项检查计划和其他检查计划,以及乡镇(街道)制定的重点专项检查计划、日常巡查计划和其他检查计划。
在业务流程方面,实行“年计划、月安排、周执行”机制:“年计划”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围绕国家及省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行业风险管控要求以及高频高风险投诉事件监管需要,并结合检查对象的信用等情况,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向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报送;“月安排”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为依据,制定重点专项检查、其他检查以及日常巡查的月度安排计划(包含计划名称、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予以统筹;“周执行”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月度安排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行政检查系统形成周执行管理。
在任务分工方面,市、县、乡三级实现统筹合力:一是市级层面聚焦“统规范”,指导各地各部门科学制定实施检查计划,指导办抓机制横向统,评估审核各部门提交计划的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部门抓条线纵向统,归并整合基于同一检查对象的不同层级行政检查,推动事项、对象、主体、计划“一体统筹”;二是县级层面聚焦“统任务”,统筹市级各部门下发的任务和横向各条线报送的任务,加强“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等综合监管集成,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三是乡级层面聚焦“统人员”,统筹调配执法力量、执法资源,“一支队伍”完成市区两级下发的检查计划和本地巡查任务,提升监管执法质效。
2.“聚焦型计划统筹”:涉企组合检查的县乡两级形态
在方兴未艾的改革浪潮中,嘉兴市海宁市(县级)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乡级)起步较早,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采取“先易后难、持续优化”的阶段性实施策略,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重点聚焦于企业主体,代表了涉企组合检查的县乡两级形态。
(1)县级形态:海宁实践。嘉兴市海宁市在全市14万多家市场主体中筛选出43776家企业作为综合监管主体,梳理整合全市28个行政部门、2280项涉企检查事项。在区分重点领域检查对象和一般领域检查事项的基础上,嵌入“三相一就”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机制(检查方式相似、检查对象相同、检查时长相近、低频就高频)。前者以重点监管对象为底数,相似领域部门通过各自对象库比对查重,以选取“最大公约数”的方式,筛选形成监管对象“交集”。后者则以各部门省权力事项库内认领的检查事项为底数,按照“三相一就”机制,筛选形成检查事项“并集”。最后,各部门在重点领域事项“交集”与一般领域事项“并集”中分别确定检查领域和检查对象,依托行政检查统筹数字模型构建检查场景。每个场景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压缩检查计划数量和检查总数。
(2)乡级形态:留下实践。相较于海宁的实践,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的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探索更加聚焦,首批试点选取辖区111家规上企业,按照业态类別建立监管对象本底清单。各部门梳理本部门条线与本底清单企业执法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和日常检查实际确定检查频次。在部门检查需要基础上,街道按照“业态相同、时段相近、低频就高频”的原则,整合归并,精简检查事项和人员,一类一表确定检查频次。以检查频次为依据,制定《留下街道规上企业执法监管统筹检查计划》。根据街道检查计划的最高频次,分类对规上企业开启滚动式检查,两月内完成一次检查。同时,聚焦规上企业的组合检查亦有溢出效应。案例显示,留下街道协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劳动监察、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组团上门开展“开业合规体检”,统筹实施消防、市政市容、排水、排污许可等多领域检查事项,同时提出问题整改指导意见,全过程用时控制在30分钟以内,有效提升执法检查效能与企业、群众的满意度。
3.“机动型计划统筹”:北仑区“非约勿扰”综合管一次和简单事项委托检查
宁波市北仑区较早检视行政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中存在监管缺位,多头、重复、随意检查等共性问题,2023年11月22日提出的“探索建立全区性的行政检查调控机制”可以视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初步构想。在前期试点审批前联合踏勘、“综合查一次”等联合工作机制基础上,北仑区于2024年1月8日印发《北仑区提升营商环境“非约勿扰”综合管一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打造“一部门发起预约+多部门积极响应+综合一次联合检查”行业综合监管格局,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几乎同期印发的还有《北仑区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工作方案(试行)》,提出聚焦基层治理中常见多发的、简单易操作的行政检查事项,形成简单检查事项清单,以跨部门委托检查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检查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北仑区“非约勿扰”综合管一次和简单事项委托检查的制度出台,适逢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该项工作创新在实践中率先应用于风险治理场景,生动诠释了安全与发展的统筹之道。其中,风险治理的场景需求主要由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部门监管盲点等多个维度综合而成,据此编制行政检查(监管)对象分级名录和简单事项委托检查清单,科学确定与之相应的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频次。实证观察显示,北仑区的实践试验很快获得省市层面的认可与推广,基于风险治理场景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检查统筹方案也得以嵌入计划轨道与实施车轮,反映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实践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二)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经验策略:在规范与高效之间
系统部署、重点突破与灵活调适,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多重行动逻辑基本印证了前述分析框架,兼顾规范与高效实施的一系列经验策略共同构筑了一个弹性实践空间。
第一,明确目标导向,差异化探索计划统筹机制。观察各地改革文件,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普遍出发点在于解决多头检查、随意检查等乱象,以行政检查的综合激发执法协同效能,同时回应减少“扰企”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在具体实施环节,囿于地域、层级等因素所产生的差异,各类计划统筹模式在侧重点与机制内容上具有差异性。例如,宁波实践系以市域为蓝本,基于市域范围内的统筹能力与较为充分的资源供给,将业务流程架设为年、月、周三级实施体系,而海宁与留下实践以检查对象(企业)为核心构建计划统筹体系,北仑区则重点关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特别以风险治理任务为着力点。
第二,实施层级下移,结构化提升检查协同质效。参考跨部门协同理论与实践,上级机关(省、市)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决策协同与中观层面的政策协调,下级机关(县、乡)具体负责微观层面的政策执行与服务供应。长此以往,相关工作形成“统筹在上级,实施靠基层”的默认形态。然而,随着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诸多行政检查事项随执法权的下沉而一并交由乡镇(街道)实施,改变了统筹与实施相分离的默认形态。具体而言,省、市级部门仍保持原统筹任务不变,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监管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等职责。一部分计划统筹的职责下放基层,县、乡两级既承担具体监管(检查)职责,又负责执法(检查)协同指挥,逐渐成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重要主体和检查任务制定、开展的关键链接。
第三,构建协同体系,多维度联防联控风险隐患。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是一个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系统工程,其由制定时的静态统筹与实施中的动态统筹两部分组成,形成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基层执法队伍配合的协同体系。在计划制定阶段,横向层面的业务主管部门拥有各分管领域的检查计划,统筹通过计划汇总、联合会商等方式即可实现;纵向层面的协同相对复杂,上级部门事先确定大致方向与事项范围,下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结合上一周期的工作情况具体设计辖区检查计划,再经过上下磨合,形成以场景构建为模块的检查计划。在计划实施阶段,统筹工作又分流成检查任务的动态调整与部门、层级间的协同响应两个层面:前者根据实际检查情况适当变化对象、频次等要素,增强计划与现实的契合度;后者则通过指挥调度实现联合执法、业务支撑等协同机制的优化运行。鉴于动静结合、纵横交织的协同体系具有高度复杂性,数字技术的嵌入被寄予厚望,如北仑区承接全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数字化改革“揭榜挂帅”项目,从原则、任务、保障全方位构建数字化计划统筹体系。多维度的协同体系避免了因实施层级下移而带来的法治和社会风险,而数字技术的嵌入则通过搭建平台、梳理清单、实时监控、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消解了计划与风险之间属性不合而存在的张力。
第四,规范行政检查,全流程嵌入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检查的规范实施一方面由计划与统筹的方式特点决定,另一方面受完善的监督与考核体系良性影响。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的建设与统一运用,各地以“应报尽报、应统尽统”的原则收集监管过程和结果数据,指挥中心根据数据反馈情况实时调整,有效提升了检查过程中的规范程度。同时,各地积极运用“三书一函”(执法报告书、执法建议书、执法督办书、风险提示函)工作机制,通过工作汇报、全过程数据分析等方式,精准定位具体案件、具体问题,着力解决机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犯失误与所遇难点。在工作考核层面,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主要采取“年度考核+不定期考核”模式,依托数字平台,围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要求,建立“日监测、周晾晒、月通报”督查机制。一方面,较为完善的考核机制提供了详实的监督依据,也避免了上级单位因时而起、因事而起的运动式监督,一定程度缓解了基层检查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全流程、分批次的考核有助于监督效果落到实处,避免下级单位为迎考而作临时性、突击性应对,督促其在日常监管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阶段性缺憾
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广泛实施立基于各地改革方案搭建的基本框架,但对于一项新的机制发展,各类实践模式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也显现了一系列亟待回应的问题。
1.“最大型计划统筹”之难:统筹能力不足与意愿不强
“最大型计划统筹”的范围囊括多层级多部门主体与多领域对象,繁杂的检查要素带来计划统筹的复杂性指数倍上升。面对重重困难,“不愿统”和“不能统”的意愿、能力问题相继出现。
第一,统筹意愿不强。在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主体包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原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三类。其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虽是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主导者,却面临横纵两方面的掣肘。横向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检查活动具有相对专业性和特殊性,诸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少检查”逻辑存在张力,导致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统筹意愿不强。同时,在执法(处罚)事项划转过程中,原业务主管部门时常存在一种“失去抓手”的认知,从而怠于行使与划转执法(处罚)事项相关的、本应当由其行使的检查权,导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异化为检查任务的兜底承担者。鉴于各部门的推诿态度,一些来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改革者也透露出相当的畏难情绪。纵向上,由于执法协同的开展嵌入了数字化留痕要求,加之自上而下的考核指标束缚,导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存在线上线下“两张皮”的现象。实践中,一些部门(层级)及其执法人员为了应付数字化考核要求,选择性地在开展线上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而大量的线下行政检查活动尚未纳入计划统筹范围,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有考核则上传、无考核不上传”的偏颇思维。
第二,统筹能力不足。统筹能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数字化改革的差异性、计划统筹标准的精细度和考核指标的平衡性三方面。首先,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实施过程中的数字技术嵌入受制于各地区数字化改革的进程,存在极大的区域差异性。即便是在省域数字化改革的浙江,也存在相对优势和弱势的地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数字化方案是否普适尚有疑问。同时,数字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数字政府建设协同合作水平较低、数据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数据安全问题突出等难题。调研发现,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数据同步偏差的问题,而各地上报的数据也有待真实性与可靠性的检验,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难度。其次,由于执法协同的实践维度众多,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精细化标准尚未形成。例如,海宁市虽以检查方式、对象、时长和频率的标准形成了“三相一就”的计划统筹模式,但较粗的颗粒度实则近乎原则而非具体规则,难以对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广泛实施提供规范指引。最后,作为撬动执法协同的重要创新,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工作进展自然属于改革任务考核的关注对象,关涉内部控制与监督、干部晋升与奖惩。然而,现阶段关于行政检查的考核指标设计存在条块冲突。以检查次数为例,优化营商环境的“块块”治理要求尽可能减少检查次数,实现“无事不扰”;而特定部门自上而下的“条条”任务要求将检查次数维持在一个区间(如“双随机”检查),或是增加检查次数(如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管住风险”。此外,行政检查实施的案件转化率指标设计停留于末端执法理念,与流程前移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不相适应。
透过上述现实问题,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部分潜在风险值得进一步关注。一方面,“不愿统”的背后,本质上是“无事不扰”与“管住风险”之间存在张力。虽然减少行政检查的总量是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重点目标之一,但行政检查数量的降低却隐含了执法履职风险的上升,似乎难以两全。另一方面,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意味着寻找各类行政检查活动的共性,而统筹标准的颗粒度细化却存在不当遮蔽甚至消解个性的可能,侵蚀各类行政检查本身的功能指向。换言之,“不能统”的破解,很可能增加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张力,影响不同类型的行政检查活动在计划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原有的制度目标。
2.“聚焦型计划统筹”之忧: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隐含的政策偏向
优化营商环境的治理背景要求重点关注涉企问题,各地出台的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改革文件也明确指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然而,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应然目标系将全部类型的行政检查活动纳入计划统筹框架。就市场主体而言,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主体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完整布局。此外,还有无需/未经审批或者不特定的监管(检查)对象需要统筹兼顾。囿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匹配“聚焦型计划统筹”的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隐含了两方面的政策偏向。一方面,聚焦(规上)企业的计划统筹产生了政策资源初次分配的不平等,忽略了面向企业主体之外的大量行政检查活动,不利于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协调开展。另一方面,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依据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赋予之类型化标签(如白名单、多色码、等级表等),形成“表现差的多检查、表现好的少检查”的差异化检查逻辑。这一逻辑虽然符合精准化监管(检查)的效能导向,但囿于统筹意愿与能力的不足,企业的类型化标签一旦确定,在一个周期内基本处于固化状态,产生了政策资源二次分配的不平等,容易使企业失去整改动力,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初衷相悖。
3.“机动型计划统筹”之弊:临时性、非法定检查事项的实施困境
因应多样化风险治理场景需求的行政检查事项嵌入,辅以配套性的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实施,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临时性、非法定的检查事项。前者多为自上而下的重点或者专项检查任务,系对既定计划统筹方案的间歇性冲击,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尽管各地的改革文件对计划统筹的实施率(如海宁为75%)和调整幅度(如宁波为月计划的10%)进行了初步规定,但相对宽松的规范要求仍然给予运动式检查较大的生存空间。至于后者,法定职责机关与非法定职责机关的检查合作虽然具有委托协议的法定效力,从功能上强化的检查统筹,但从权责一致的角度分析,委托检查活动容易引发责任争议问题。具体而言,行政任务增设的背后隐含了责任转移,在末端执法兜底的基层问责生态中,受委托主体出于避责的心理往往抵触甚至拒绝承担其他部门(层级)的检查事项,反过来制约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有效实施。
四、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优化路径:管理主义与法律主义的融合
综观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践模式,各地展现了“最大型计划统筹”、“聚焦型计划统筹”和“机动型计划统筹”的多重行动逻辑,且基本以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的形式推动改革政策实施,汇聚了“制度型计划统筹”的初步探索。一系列先行先试回应了执法(检查)协同的迫切诉求,也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素材。然而,面对前期实践显现的阶段性缺憾,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后续实施有待优化。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兼顾有利于充分发挥效能与有利于制约统一的双重价值。透过前述分析框架和实践模式分析,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优化路径可以采取管理主义与法律主义的融合进路,从进一步激发统筹效能的角度完善“制度型计划统筹”方案,从而系统回应规范、高效实施的动态平衡。
(一)权责厘定: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流程拓展
行政执法的理想状态是职能明晰、分工明确,一旦出现职能交叉必然会带来组织冲突、效率低下的问题。循此逻辑,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实施中出现的“不愿统”问题,表象是各部门(层级)之间的推诿(或者说博弈),根源则是前端的行政检查事项配置问题。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程中的权力横纵调整,行政检查事项分散化的配置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使得行政检查协同成为一项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复杂工程。特别是随着行政处罚权的横向集中与纵向下沉,原属业务主管部门的部分监管(检查)事项时常负加于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剧了部门(层级)间的紧张情绪。
因此,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工作重心虽在事中检查事项,但为消解行政检查机制运行端产生的协同(意愿)问题,有必要将统筹的业务流程向前端拓展,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层级)的行政检查事项配置。一般而言,区域内各部门(层级)的行政检查事项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系从批后监管角度发起的行政检查;二是跨领域跨部门的行政检查,即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起的行政检查;三是联合的行政检查,涉及各部门(层级)职能交叉时的共同检查。鉴于行政检查事项往往依附于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在类型化梳理过程中,可以区域内全部行政执法(处罚)事项为指引,倒推至行政检查事项,分别梳理出以谁为主的牵头检查部门(层级)和以谁为辅的协同检查部门(层级),并通过出台文件、联合会商、互签协议、编制案例等形式予以固定,确保行政检查的职能明晰、分工明确。与之相应,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后端责任厘定同样重要。因此,还有必要将统筹的业务流程向后端拓展。基于权责一致的事权配置。原则,前端行政检查事项的厘定有助于明晰后端的行政检查责任,进而消解委托检查的责任担忧和协同检查承担者的全部兜底责任。
(二)标准细化:行政检查共性规律的深度挖掘
面对检查对象相同、检查方式相似、检查时长相近等具有共识但相对宽泛的行政检查事项统筹标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尚需进一步挖掘各部门、层级的行政检查共性规律,从而提炼更加细致的统筹标准。具体可以从结构性与颗粒度两个维度展开:前者系把握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体系推进的科层制结构,分别抽象出各层级统筹的功能定位与规律特征。如宁波实践中展现的,市级层面“统规范”、县级层面“统任务”、乡级层面“统人员”,结构化推进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规范高效实施。后者系在既有的统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分解二级指标,如检查对象按照不同行业、规模、数量予以细分;检查方式包括“双随机”、重点专项、即时检查,兼顾法定抽查频次、重点监管事项、无感监测适用等个性要求;检查时长包括短时间、中等时间、长时间;等等。随着统筹标准的颗粒度细化,行政检查事项的多样化组合模式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立体空间(图2),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操作框架。
图2行政检查事项的多样化组合模式
除了常规的计划统筹实施,在涉企组合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地域特色、主流产业发展、区域治理需求拓展“聚焦型计划统筹”的面向也是挖掘行政检查共性规律的独特方式。例如,海宁市以“政务航空”为牵引深化空地一体的执法检查,梳理统筹52项无人机检查事项,布建55个跨部门综合监管自动化机巢、1.4G专网“移动基站”,推行无人机空中巡查、电子眼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叠加AI算法建成“两违”防控、污染排放、职业健康等多类涉企无感监测场景,有效减少入企实地检查频次。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回应各类市场主体多元诉求的预约式指导服务也成为统筹行政检查的崭新路径。例如,北仑区推行合规指导“综合管一次”,依托自贸区法治保障中心,率先成立浙江省首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中心,强化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结果运用,为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提供合规整改意见,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意识,助推辖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
未来值得期待的是,随着行政检查计划统筹数字化系统的探索建设,行政检查事项的统筹标准具备了持续细化的可能:通过标签化的形式将各类行政检查事项归集至数字化系统,在检查部门、对象、方式、时长等多维要素的数据碰撞中挖掘更多的行政检查共性规律,构建基于数字模型运作且支持迭代升级的计划统筹标准体系。当然,统筹标准的细化不能以侵蚀各类行政检查的原有制度目标为代价,需要在共性与个性之间寻求平衡。因此,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应当秉持“组合”而非“融合”的立场与限度。无论是针对“双随机”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还是其他领域(部门)、临时性的检查,单项检查数量的减少亦或既有检查方式、逻辑的改变并非计划统筹的直接目标,而统筹的理性实现系指基于更加精细的统筹标准找到不同行政检查模式的多样化组合实施形态,以行政检查的组合实施推动区域检查效能的逐步提升与检查总量的有序下降。
(三)考核调适:线上线下计划统筹的双轮驱动
考核排名作为提升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实施的激励型机制,在科层化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管理、服务理念对行政执法过程的时代塑造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基于结果导向的考核指标设计可能偏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初衷。事实上,无论是批后监管(检查)还是日常巡查(检查),行政检查活动具有鲜明的预防性特征,其实施效果难以从量化数据上得到直接体现。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亦然,特别在其实施的初期阶段,过于刚性的指标设计易使排名导向的“治理锦标赛”模式与“问题/需求—解决”导向的回应型治理模式互斥,乃至影响行政检查协同质效的实现。因此,围绕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考核指标设计当就其阶段性缺憾予以调适。
一方面,丰富考核维度,兼顾线上线下计划统筹的两个实际。随着时代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治理理念与手段取得了飞跃式的革新,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能力不足也充分反映了数字技术嵌入的重要作用。以北仑区为例,区级各部门、街道的行政检查事项总数高达数千项。面对“最大型计划统筹”的庞大底数,仅靠人工作业显然难以完成,而数字技术的嵌入为此提供了可能。调研发现,北仑区在“综合管一次”和“简单事项委托检查”两个方案运行基础上,探索研究“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规则和逻辑”,将行政检查事项数字化和标签化,梳理检查事件各要素背后的关联性,以数字化手段替代“人工统筹”,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建立一套可复制的检查计划统筹数字模型,以“数据喂养”方式优化和迭代模型,在市平台完成开发建设,适时向省平台融合,提级全省复用。诚然,各地的数字化改革进程存在非均衡性,现阶段各领域的数字技术嵌入多采取“一地探索、省级应用、全省适用”的工作理念,因而数字化手段仅是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手段之一,线下层面的计划统筹仍然不可或缺。从实质性推动计划统筹的角度考虑,线下尚有巨大的施力空间,也是考核指标设计需要重点回应的方面。
另一方面,优化考核导向,推动考核指标重心由结果转向过程,围绕统筹意愿(各部门/层级的配合程度)、统筹能力(实际情况与改革需求)展开监督考核。从结果向过程的角度分析,既有的考核指标除了关注计划检查率、按期完成率、监管纠正率、检查下降率等结果性指标,诸如增加跨部门场景、跨部门计划任务数、检查效能的过程性指标同样需要重视。从回应统筹意愿和能力的角度分析,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多在县乡两级,考核指标则由国家、省、市层层下达。面对层级间、条块间的逻辑张力,考核指标的优化设计当以形成共识为基本思路。层级间,改变制定者不参与检查、检查者不参与制定的抵牾。上级作为考核单位,负有充分了解下级行政检查情况之责,除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外,应制定计划进行基层检查工作实地调研,以实际情况、改革需求为导向调适考核指标。条块间,探索设计融合“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重点、专项检查的结构性考核指标,在尊重条线检查规律的基础上设定临时性检查的年度上限,综合实现检查总量下降。
(四)实施规制:动态、数字和风险治理手段的制度完善
1.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的动态性补充
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对应了检查对象、频次的事前划分与事中事后调整。由于市场整体情况与企业个体情况的持续变化,检查对象的风险和信用等级以及相应的检查频次应当处于经常性、局部性的动态调整状态。因此,面对实践中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存在的固化状态,相关部门在加强部门(层级)间信息互通的基础上,可以探索构建数字模型预测监管(检查)对象的等级变化,动态调整相应的检查策略。除了来自政府单向的动态性补充,促进互动式的政商关系也是与之紧密相关的议题。实证观察显示,台州市探索推行企业自查自检制度,依据各领域、行业监管规则与标准,编制涵盖企业开展自查自检事项、内容、标准、方式的“企业自检清单”,指引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对于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的企业,既定的入企检查频次相应降低,据此补充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的动态性。借鉴台州实践经验,进一步激发各类企业的自查自检积极性,有助于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机制得到持续的动态性补充。
2.数字技术赋能行政检查活动的功能性规范
从大数据中创造价值并不意味着盲目追随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决策也要考虑规范性因素。数字时代的行政检查活动亦是如此,需要兼顾规范与高效,实现功能性的规范构造。面对线上计划统筹的考核压力与执法人员的数字能力短板,一方面是优化升级数字技术应用,持续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数字技术实施行政检查的能力水平,在使用端消解检查人员的抵触情绪与不良体验;另一方面是坚持智慧监管、360度监管策略,结合具体监管事项统筹风险监测、执法协同等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频次等,充分实现监管流程数字化,以抓取数据代替上传数据,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在功能性的考量之余,数字技术的嵌入仍然应当置于以法律规范保障人权的议题之下。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既要形式合法也要实质合法,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检查提出的法律保留、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要求同样适用于大数据检查。因此,从数据收集到线索移送,依托数字工具而展开的行政检查均需全流程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契合行政检查法律规范体系与数字行政规范体系内容。
3.临时性(触发式)检查事项的机制性耦合
风险治理对行政检查的灵活性、不确定性、复杂性需求,与计划统筹所要求的的线性、规律性、简单性之间存在张力。如何将临时性(触发式)检查事项有机嵌入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系统实施,宁波、海宁等地的制度方案普遍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而透过制度层面的弹性规定,尚需依托数字化平台进一步设计临时性(触发式)检查事项与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实施的耦合机制,打造“机动型计划统筹”的升级版。具体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统筹机构的主动耦合,将准备实施的临时性(触发式)检查事项及时纳入计划安排与执行的中微观层面予以碰撞,主动发掘、匹配便于共同实施的其他检查事项;另一方面是行政检查主体的被动耦合,即临时性(触发式)检查事项的实施主体在平台发起即时匹配申请,等待统筹机构或是其他检查实施主体主动与之耦合,形成具体组合实施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门(层级)的耦合时限需要在数字化平台及其业务流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保障耦合机制的实效性运行。
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创新视角虽以提高执法协同效能为主要目标,但法律主义的规范构造不可或缺。一方面,防止以保护为本意的治理机制异化而产生的制度风险,另一方面也为效率的稳步提升提供相当助力。当然,法律主义的规范构造也不能忽略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权力限缩在难以有效实施的境地,而应结合现实背景、体制机制、社会基础等因素合理考量权力运行的空间,实现管理主义与法律主义的有机融合。
结论
作为行政检查协同的迭代之举,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应运而生代表了纾解执法协同困境的重要实现路径。针对这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新兴实践,本文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需求”“计划管理体制”“风险规制与防范”以及“运动式治理的制度化”的关联性思考共同阐明了其中的基本逻辑,据此构建了具有一定解释力的“弹性空间”分析框架,为行政检查协同的创新发展与机制运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透过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多重行动逻辑与经验策略,可以发现实践场域中亦已存在“弹性空间”的嵌入逻辑,但存在一系列阶段性缺憾亟待补正。对此,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后续优化路径可以采取管理主义与法律主义的融合进路: 一是 全面推动统筹的流程向前端与后端分别拓展,跨界厘定行政检查的权责配置; 二是 深度挖掘行政检查的共性规律,从结构性与颗粒度的角度分别细化统筹标准; 三是 系统回应线上线下计划统筹的双轮驱动,面向问题/需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设计; 四是 持续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数字技术赋能行政检查、临时性(触发式)检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规范、高效实施的过程规制。一言以蔽之,于管理主义视角下完善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标准与考核指标,于法律主义视角下规范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权责配置与动态、数字、风险治理手段,以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规范、高效实施书写新时代执法协同的实证样态,助力整体政府进程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标达成。当然,受到改革进程的阶段性、行政组织体制的分散性、地方实践样本的碎片性等因素的限制,本文的研究尚存诸多局限,相关思路建议的精细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的实施效果(特别是之于执法协同)如何客观评价,其中的各项制度机制设计如何更好地回应规范与高效的价值需求,有待于更多的学术关注与跟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