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立

被告:孙强、刘敏

赵立与孙强于 2014 5 9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敏曾以孙强法定继承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孙强与刘敏原系夫妻,2009年 12 月 25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8 月 4 日登记离婚。

(二)案件背景

2010 6 18 日,孙强通过拆迁安置,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2014 5 9 日,孙强将一号房屋以110 万元出售给赵立,双方约定孙强在具备条件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若违约需赔偿房款两倍违约金,刘敏在合同法定继承人处签字。赵立支付全部房款后,因孙强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孙强继续租住房屋。后赵立发现房屋被查封且孙强存在一房二卖行为,此前要求过户的诉讼也因房屋查封被驳回,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违约金,并要求刘敏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过程

赵立起诉孙强、刘敏,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等诉求。孙强不同意解除合同,称出狱后可解决问题,且表示售房款用于赌博与刘敏无关。刘敏辩称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债务,房屋为孙强个人所有,自己未参与售房,合同签字非本人所为。法院经审理,结合房屋查封、合同履行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一号房屋因孙强涉诉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赵立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孙强则认为合同可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孙强是否构成违约,若违约应赔偿的违约金数额;赵立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110 万元,法院需结合实际情况酌定 。

刘敏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刘敏是否应对孙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立认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敏签字确认,刘敏则称房屋与己无关,签字非本人所签。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合理性

赵立与孙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立已履行付款义务,但房屋因孙强原因被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赵立购房并取得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法院支持合同解除诉求。

(二)违约责任的判定

合同因孙强违约解除,其应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及赵立实际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为 45 万元。

(三)连带责任的认定

孙强称售房款用于赌博,且该款项数额远超家庭日常所需,无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同时,刘敏对签字存疑,赵立未能进一步举证其知情并受益,故刘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结果

解除赵立与孙强就一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孙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立购房款 1100000 元;

孙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立违约金 450000 元;

驳回赵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前的审慎调查: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详细调查房屋产权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避免因产权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与调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合理评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调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夫妻一方债务,债权人主张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大额债务更需谨慎判断。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交易过程中应妥善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合同履行相关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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