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把房给了子女却被扫地出门,离婚时口头约定“暂时居住”最终无法对抗新房主,遗嘱里“让保姆住到去世”因没登记成了一纸空文……实践中,太多家庭因忽视居住权的“弹性约定”吃了大亏。如何让房屋所有权灵活流转,同时又能筑牢“居住安全网”?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视角出发,用“条件”和“期限”两把钥匙,打开居住权益的“安全阀”。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中第158条明确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160条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居住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权利,只要其性质允许,自然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这就为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时,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灵活约定居住权的生效、失效等条件和期限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居住权附条件的情形与效力

(一)附生效条件

假设老张与小张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如果小张能够在一年内考上大学,老张就为其在自己的一套闲置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在这个例子中,“小张在一年内考上大学”就是居住权设立的生效条件。只有当这个条件成就,也就是小张成功考上大学时,居住权合同才生效,小张才有权依据合同申请居住权登记,进而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若一年期限届满,小张未能考上大学,那么居住权合同就不生效,小张无法获得居住权。

(二)附解除条件

比如,老王在自己的房屋上,为其保姆赵阿姨设立了居住权,同时约定,如若赵阿姨在照顾老王期间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居住权立刻解除。这里“赵阿姨在照顾老王期间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就是解除条件。一旦赵阿姨出现了此类严重失职行为,居住权合同就失效,赵阿姨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也就随之消灭。



三、居住权附期限的情形与效力

(一)附生效期限

比如说,孙女士与租客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从明年1月1日起,租客享有其房屋的居住权,为期5年。“明年1月1日”就是居住权的生效期限。在这个日期之前,居住权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租客不享有居住权。只有到了明年1月1日,租客才开始享有合同约定的居住权。

(二)附终止期限

还是以上述例子而言,5年期满就是居住权的终止期限。当5年期限届满,居住权合同失效,租客就不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需要搬出房子。

四、生活中的应用场景

(一)婚姻家庭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在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享有居住权。这就是附期限的居住权。目的是保障子女在成年之前能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对抚养子女一方的居住权益进行了合理安排。又或者,约定如果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则居住权终止,这便是附解除条件的居住权,以此平衡各方利益。

(二)养老保障方面

老年人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子女或他人时,可以为自己设立附期限的居住权,约定在自己有生之年都能居住在该房屋内,确保自己的晚年居住无忧。也可以约定若购买方未按时支付赡养费,则居住权恢复(之前可能因出售房屋暂时放弃居住权),这是附条件的居住权,保障老年人在获得房款的同时,也能监督购买方履行赡养义务。

五、设立的注意事项

1.合同条款要明确: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对于所附条件和期限的描述一定要清晰、具体、无歧义,避免日后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比如,在约定附生效条件时,要明确条件达成的具体标准和判断方式;约定附期限时,要精确起止时间。

2.进行居住权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无论居住权是否附条件、附期限,都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3.考虑法律风险:在设立居住权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比如,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居住权的设立和行使;同时,要注意所附条件和期限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相关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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