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珙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珙府通〔2025〕20号),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珙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涉及珙县巡场镇余箐村九组、十组,拟征收土地11.0767公顷。

珙县巡场镇余箐村九组征收土地5.9039公顷,其中农用地5.5312公顷,建设用地0.2093公顷,未利用地0.1634公顷。

珙县巡场镇余箐村十组征收土地5.1728公顷,其中农用地4.9378公顷,建设用地0.235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拟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珙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珙府通〔2023〕27号)计算补偿、补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公告标准计算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对象

人员安置: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方式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

住房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安置人员。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巡场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珙县人民政府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珙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根据本公告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珙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蒋毅;

联系电话:0831—4312254;

地址:珙县巡场镇民生路80号。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图文来源:珙县人民政府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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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宾丨责编:小站长丨编审:小殷

监制: 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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