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在福州万家广场承租了一处场地经营夜市,自去年夜市开业后,有商户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办理过程却遇到了阻碍,导致沈先生和商户之间发生了纠纷……
01
夜市承包者:
商户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沈先生告诉调解小组,他在2024年9月份向万家广场管理方承租了外广场的场地,然后再进行招商,用于经营夜市。沈先生介绍,整个夜市有两种经营形式,一种是集装箱店面,另一种是小摊点,有的集装箱店面商户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可是入驻后才发现无法办理。
沈先生表示,散装食品销售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与部分商户的实际经营项目并不相符,所以证件没法办下来。对此,集装箱店面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上线外卖平台做营销推广,对他们的销售额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些商户甚至因此选择退场。
02
夜市承包者:
商场方曾承诺过可以办证
沈先生称,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商场方承诺过集装箱店面可以办理食品、饮品制售类的许可证,但这个承诺没有体现在合同中,沈先生也没有留下相关证据。但他承认,他有承诺过集装箱店面的商户们,可以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沈先生描述的情况,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承包者沈先生答应商户可以办理(餐饮类)许可证,而最终无法办理,商户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相关损失,是合理的。在合同关系中,商户租赁场地经营夜市目的是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要素,沈先生的承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若因该承诺无法兑现,导致商户无法正常经营,属于沈先生违约,商户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沈先生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如前期投入、预期收益等。
03
商场方:承包者拖欠场地租金
调解小组向商场方了解情况,商场方工作人员称,沈先生拖欠场地租金。 沈先生认为是场地原因导致商户无法办理食品、饮品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希望商场方能出面协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若商户们向沈先生索赔,沈先生又该如何举证呢?能否要求商场方共同承担责任?法律人士表示,沈先生在没有录音和聊天记录,且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向商场方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存在一定难度,但并非不可行,若商场方确实有过相关承诺,沈先生可以尝试寻找其他间接证据,如寻找当时在场听到商场方承诺的证人证言,或者收集商场方曾有过类似场地可办证的宣传资料、书面说明等。
对于办证问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商场方工作人员均未作回应,同时表示不便帮忙联系商场方的相关领导。调解小组将相关问题以及联系方式留给了商场方工作人员,但截稿前未收到回复。
04
市监部门:商家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
将到现场指导整改
调解小组来到属地的甘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了解情况。市监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甘蔗街道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集装箱商户的经营场所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市监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店内的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饮品制售类许可证的要求,所以只能审批散装食品销售的许可证。
调解小组提醒沈先生,作为承包者,既然已经向商户们作出相应承诺,若最终无法履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人士建议承包者在承租场地前,应详细核查场地的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要求,可向当地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确认,与商场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场地用途办理证照的责任归属,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在向商户招商时,避免做出没有把握的承诺,若承诺办理证照,需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无法办理时的解决方案。商户在租赁摊位前,仔细审查承包者提供的场地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了解是否具备办理经营所需证照的条件,与承包者签订书面合同,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事项,及违约责任明确写入合同,若在办证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承包者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监工作人员表示,后续将再到现场指导商户改进店内设施,进一步审核能否审批相应的许可证。截稿前,沈先生表示市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暂时还未到现场指导商户进行整改。
调解手记
商业合作不能仅凭口头承诺,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权益保障的基石。无论是场地出租方还是经营承包者,都需以更严谨的态度对待契约精神;记者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靠前服务,为小微经营者扫清障碍,也希望各方能尽快达成共识,让商户们安心经营。